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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期间,配偶放弃继承权的效力

作者:孔民律师团队时间:2023年04月2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64次举报

【案情介绍】

2011年,宋某与李某3登记结婚。后双方于2018年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二、婚后共同财产分割:双方继承李某3父亲的A房屋,该房屋房产面积的22平方米归女方所有...

李某1与陈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育有长子李某2、次子李某3二人。李某1于2016年死亡,其名下登记有A房屋(76平方米)、B房屋(55平方米)两套房屋,均系李某1、陈某的夫妻共同财产。2020年,陈某诉至法院要求继承上述两套房屋,李某2、李某3均表示放弃继承,法院判决A房屋、B房屋均由陈某继承。数日后,陈某依据判决书变更了房屋所有权人。随后陈某定立公正遗嘱,将全部财产留给李某3个人继承。2021年陈某去世,李某3办理公正继承,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

宋某称其与李某3离婚时约定李某3可继承的李某1遗产即上述两套房产面积共计约22平方米,因双方共同居住在A房屋,故约定A房屋中的22平方米归女方所有。双方离婚后继续在A房屋居住约两年时间,宋某于2019年再婚。除上述可继承的房屋外,宋某、李某婚后无共同财产。

现在宋某起诉称,A房是3父母的遗产,3父亲是在宋某3婚姻期间内去世的,3作为其父亲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该房屋,该部分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3先放弃对其遗产的继承权,后又继承其的财产,获得该房子的所有权,单方面的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存在恶意转移的行为,请求法院判令李某3违反离婚协议赔偿宋某经济损失120万元。

【争议焦点】

李某3放弃继承权是否有效?该行为是否给宋某造成了损失?

【义贤律师分析】

《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民法典》第1124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做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所得财产应为夫妻共有,但在遗产实际处理前,继承人始终有放弃继承的权利。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是李某1的遗产。李某3在实际取得相应遗产房屋份额前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该行为系李某3基于其继承人的身份享有的合法权利,其行使无需征得配偶方同意。虽然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继承房屋面积归宋某所有,但李某3最终并未取得房屋继承份额,双方并无其他婚后共同财产,亦无证据显示宋某存在实际损失,故宋某请求赔偿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判决】

驳回宋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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