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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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林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王颖律师|时间:2018年12月13日|分类:交通事故 |222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xxx支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颖,福建远东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某,女,1944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

原审被告:林某,男,198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

上诉人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xx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林某、原审被告林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2018)闽0121民初12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对林某因本起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的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2018)闽0121民初121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xx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0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林守霖

审判员  俞贤忠

审判员  杨淑艳

二〇一八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唐巧灵

本案代理意见:本律师作为保险公司方代理人,必须把控赔偿金额。因我方在诉讼过程中发现林某的医疗费中存在治疗其他疾病的费用,故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并列出不合理用药的清单。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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