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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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入户抢劫”的思考

发布者:王孟律师|时间:2020年04月06日|分类:刑事辩护 |350人看过


     关于入户抢劫的思考

               ---------------王孟律师

法律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入户抢劫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入户抢劫的法定刑是很高的,这种严重的法定刑反映了法律对公民居住所在安全的特殊保护和关照。此时一旦认定为“入户抢劫”,则不论数额多少或其他情形,嫌疑人就要面临十年以上的刑期。现实中的犯罪情形可谓五花八门,何种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则是我们应当慎重对待的话题。

案例1:甲乙丙是多年未见的同学,一天甲乙联系丙,欲到其承租的房屋中“叙旧”,丙欣然同意,甲乙到达丙的承租房后拿出小刀威胁并取走财物。在这个案件中甲乙的行为是否构成“入户抢劫”?

律师评析:认定甲乙的行为是否构成“入户抢劫”,应当关注两个问题,其一是承租房是否可以被认定为“户”,其二是甲乙“入户”的行为是否应当被刑法关于“入户抢劫”的法条所评价。关于第一个问题,承租房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户”。刑法关于入户抢劫的规定,保护的是公民安全可靠的居住环境的权利。“承租房”如果用于居住使用,则其与普遍意义的住房没有本质区别,所以“承租房”同样可以认定为“户”。入户抢劫通常会伴随着暴力侵入,严重侵害公民安全可靠的居住环境。本案中,甲乙是利用一种欺骗手段,进入到丙的居住环境中,进而实施抢劫行为,这种欺骗手段入户的行为相较于刑法所规定的“入户”,更加轻缓和温和,其实施的抢劫行为相较于其他非入户抢劫,则没有本质上的区别。此时以“入户抢劫”来评价甲乙的行为,明显不妥。同样的例子还有父母子女之间或亲戚之间以温和方式进入到对方的居所中后,实施抢劫行为的,通常很难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暴力“入户”。

案例2:甲以诈骗的故意骗开了乙家的门,谎称自己是债主前来要账。在乙拒绝付钱之后,甲掏出小刀对乙实施威胁,并且顺利获得了财物。甲的行为是否认定为“入户抢劫”?

律师评析:这个案例涉及的问题是入户时并非以抢劫的故意,但是事后实施了抢劫行为的,是否构成入户抢劫。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2000年11月22日发布的《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刑法263条第一项规定的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最高院又于2005年《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说明,入户抢劫的入户目的的非法性是指进入他人住所需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2005年的规定要比2000年的规定更加宽泛,即只要是非法的目的进入户中并且实施了抢劫行为的,就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关于上述两种观点,我个人更倾向于2000年的解释。如果按照2005年的解释,则任何以非法目的进入到户中的事后抢劫行为都可以评价为入户抢劫,这恐怕难以全面解释社会实践中的大量复杂的案件情形。入户抢劫被规定了严重的法定刑,因此其适用的理解应当作出限制,不应随意扩大。针对到上述案例中,甲是以诈骗的故意进入到乙的居所中,事后诈骗不成实施的抢劫行为,那么按照2000年解释的精神来判断,则不应以“入户抢劫”来评价。

   总结:“入户抢劫”作为一种严重的法律后果,应当对其解释进行限制,不能无限扩大解释范围,以尽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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