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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解析

作者:逯见涛律师时间:2020年03月09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48次举报

2020年1月1日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开始实施,对于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程序,补偿安置等等作出了详细的规定,本期带大家了解一下新土地管理法规定下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应当如何合法征收,应当给予何种补偿安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程序。

1,征收目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 (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建设活动,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五)项规定的成片开发并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该条规定明确了只有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才可依法实施征收,排除了目前存在的随意乱征收的情形,不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不得实施征收行为。且征收还应当符合土地利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规划。

2,征收批准权限: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除上述机关外任何机关无权擅自批准征收集体土地。

3,批准后的征收程序: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二,新土地管理法对于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应当如何给予补偿安置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新土地管理法对于征收农村主张补偿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主要包含三种补偿方式:重新划分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货币补偿。同时规定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根据此条理解逐一解析三种补偿方式,重新划分宅基地建房应当是在划分宅基地后同时给予相应的货币补偿以保障老百姓能够重新建房,保障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提供安置房也应当符合上述保障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则性规定,安置房的提供如面积等同的情形下不应当让老百姓另行出巨资购买;货币补偿应当是由中立评估机构依法作出独立的评估报告。以上无论何种补偿方式都不得降低老百姓原有生活水平。鉴于近期出现诸多如旧村改造、土地增减挂等各种名义进行的征收行为,需要提醒读者的是无论何种名义的征收均应当符合国家法律的明确规定。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补偿安置标准。如出现征收行为时建议及时联系我们咨询补偿事宜,以获得合法合理的补偿安置。山东居高律师事务所作为省内最专业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律所,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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