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如上期所讲目前我国认定违建适用的法律主要是《城乡规划法》,认定违建在本质上属于行政处罚,其程序规定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认定是否属于违建应当符合以下要件:
一, 认定违建的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对于是否属于违建应当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在法无授权即禁止的原则下,以及《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其他行政机关没有法律、法规的授权是无权作出是否属于违建认定的。
二, 认定违建的程序
是否属于违建的认定本质上属于行政处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认定是否属于违建应当履行以下法定程序:
1, 现场勘验调查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对于是否属于违建应当进行现场的勘验调查取证,并且进行勘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2, 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的权利,并听取陈述、申辩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3, 调查终结由行政机关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进行审核。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4, 由行政机关作出书面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送达行政相对人,并告知其诉权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且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注明60日内复议或6个月内诉讼的权利。
以上即为违建认定的法定程序,在以往我们所接触的案例中有各种未经法定程序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时一定及时委托律师提起相关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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