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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指导意见(2015年)

作者:逯见涛律师时间:2016年03月09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513次举报
关于印发《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2015年最新)

各市律师协会:

《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指导意见》已于2015731日经省律协第八届常务理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公布实施。

山东省律师协会

20151019

附: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指导意见

为指导、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价格法》、《律师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和《山东省深化价格改革实施方案》(鲁政办发〔2014〕4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代理特定案件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4〕2755号)要求,律师担任下列案件的辩护人、代理人,律师服务收费执行政府指导价。

(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

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1.侦查阶段:

(1)提供法律咨询:300~500元/次;

(2)申请取保候审:500~3000元/件;

(3)代理申诉和控告:1000元~10000元/件。

2.审查起诉阶段: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1500~12000元;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

件收费标准的70%执行,但最低不少于2000元。

3.审判阶段: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

a.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2500元~20000元/件;

b.担任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2000元~1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

(二)担任部分民事诉讼代理人

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的: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800元~10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基础服务费1000~2000元。争议财产标的额超过1万元的,按下列比例分段累进计算。

争议标的额            计费比率

1万—10万元部分      5% ~6%

10万—100万元部分    4% ~5%

100万—500万元部分     3% ~4%

500万—1000万元部分  2% ~3%

1000万—5000万元部分 1% ~2%

5000万元以上部分        0.5%~1%

— 3—

(三)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1000元~10000元/件。

根据《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鲁价费发〔2009〕

68号)第7条第2款的规定,法律事务特别重大、复杂、疑难的,可以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在政府指导价上限基础上协商确定。

二、代理诉讼案件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1000元~10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基础服务费1000~2000元。争议财产标的额超过1万元的,按下列比例分段累进计算。

争议标的额            计费比率

1万—10万元部分        5% ~6%

10万—100万元部分       4% ~5%

100万—500万元部分    3%~4%

500万—1000万元部分  2% ~3%

1000万—5000万元部分 1% ~2%

5000万元以上部分         0.5%~1%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1000元~10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

的收费标准执行。

(三)代理非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1000元~8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

的收费标准减半收费,但最低不少于1000元。

(四)代理诉讼案件的申诉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1000~10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

的收费标准执行。

代理以上诉讼案件,也适用于计时收费,收费标准为:200~

4000元/小时。不足一小时的按一小时计;办理法律服务事项花

费在旅途的时间,折半计算。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律师代理诉讼案件收费可由委托人与律师依据市场价格协商确定。

代理仲裁案件的收费标准参照代理诉讼案件执行。

三、办理非诉讼业务

(一)非诉讼业务是指除诉讼、仲裁业务之外的所有法律服务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并购、重组、转让、改制、破产、解散、清算、融资、上市、移民、资产监管、常年法律顾问、专项法律顾问、法

律论证、法律培训、主持调解、律师见证、律师函、法律意见书、资

信调查、起草审查修改合同或其他文件、代书、代办公证、代为声明、代办其他事务等。

(二)非诉讼业务可以实行计时收费、计件收费,律师事务所可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方式。

计时收费是指根据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有效工作小时,按照律师每小时的收费价格,确定收费金额的收费方式。计件收费是指根据服务项目的标的额,按照一定费率,确定收费金额的收费方式。

(三)计时收费的,可采用固定金额和据实结算两种方式。固定金额是指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律师服务的预计时间和每小时价格,并在委托合同中确定律师费金额。据实结算是指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律师法律服务每小时价格,根据服务过程实际使用的有效时间,据实计算律师费金额。据实结算可以在服务结束后进行,也可以分阶段进行。据实结算的,律师事务所可要求委托人预付一定金额的律师费。

(四)计时收费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公示律师每小时的收费价格,具体标准由律师事务所根据律师的服务水平、经验、工作效率、律师事务所承担的法律风险等因素,在200元至4000元之间确定,具体收费价格与委托人商定。律师服务有效工作时间是指律师直接用于法律服务的时间,律师的培训、学习、法律服务合同签署等不计入有效时间。律师服务时间不足半小时的不计,超过半小时不足一小时的按一小时计。律师办理业务在途时间减半计时。计时收费中两名或两名以上律师承办业务时,律师费分别计算。

(五)计件收费的,可按照标的额确定律师费,费率根据标的

额分阶段确定:

500万元以下,                    1%至2%;

501万元至1000万元之间的部分,0.5%至1%;

1001万元至1亿元之间的部分,按0.3%至0.5%;

1亿元至10亿元之间的部分,按0.1%至0.2%;

10亿元以上的部分,按0.05%至0.1%计算。

(六)计件收费,可根据预计的律师工作时间、律师事务所承

担的法律风险、收费与标的额关系等因素,对第(五)项的费率进

行适当调整。

(七)常年法律顾问项目,可采用年度计时收费方式。

不采用计时收费方式的,可根据预计的律师工作时间、顾问单位上年度营业额、顾问单位法律风险程度、律师法律服务水平等因素确定年度收费额。大中型企业常年法律顾问费每年最低10万元,对小微企业、非经营性单位、经济欠发达地区顾问单位可适当降低收费。常年法律顾问单位重大专项法律服务项目,按照计时或计件方式另行收费。

(八)律师费不包含律师为提供服务支出的行政、司法、鉴定、评估、拍卖、翻译、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也不包含律师为提供服务支出的差旅费用。

(九)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经营性单位聘请律师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按照本意见执行。

(十)非诉讼业务收费,应当在委托合同中明确约定。

2013年11月省律协下发的《山东省律师行业非诉讼业务收

费指导意见》(鲁律协〔2014〕2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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