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学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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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协调下的警民《调解协议》

发布者:蒋学熙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人身损害 |829人看过

案件描述

律师协调下的警民《调解协议》

(按:由刘某某委托律师调解协商,由律师拟定协议后又经双方修改认定签字兑现赔偿后结案。后来,刘某某也没有回老家,仍在深圳打工。)

——蒋学熙律师

协议方:深圳市公安局XX巡 警大队(以下简称警方)

协议人:刘XX,男,31岁,深圳劳务工

一九九八年底,警方所辖警员在执行公务中,误伤刘xx。经警方负责治疗后,由法医鉴定,依刘xx出院诊断,定为伤残六级。

警方因工件失误,对刘xx致伤多次表示道歉。刘xx在长达年余的治疗、恢复期间,由于急躁,有对大队及中队领导顶撞失礼的地方,也希望给予谅解。

经双方多次协商,按《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对刘xx医疗费和治疗期间的误工减少的收入,警方负责与医院结算,治疗期已付的款项,都视为误工补偿。双方不再核查清算。

对刘xx的丧失部分劳动能力,按《国家赔偿费》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应支付的医疗费部分,按医嘱是加强功能锻炼及休养恢复,不再叙议。对残疾赔偿金,按法律规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十倍”,在深圳特区,按特区平均职工年工资计算,即1532元/月×12=18384元/年(依1999年7月1日以前计算)或1736元/月×12=20832元(依1999年7月1日以后计算)。经协商,按伤残六级赔偿五倍为:18384元/年×5=91920元或20832元/年×5=104150元赔偿一次性伤残赔偿金。

经双方协商,警方表示再给10000元为刘xx的精神补偿费。由于刘xx伤前是布吉批发市场搬运工,现伤残已失去在深圳继续工作条件,警方给刘xx1200元(夫妻俩人)返回家乡的路费。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捺指印)后,由警方给付刘xx上述款项后即为自愿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今后双方不再追诉。

协议方:深圳市XX巡警大队 协议人:刘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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