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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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某、王某某与成都xx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发布者:杨卿律师|时间:2017年06月30日|分类:合同纠纷 |176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摘要】

2013年3月14日,在xx公司看中了一套138.91平方米的房屋(x号),在得知该房屋可以按揭贷款后,先行支付了20000元订金,随后于2013年3月29日支付了余下首付款,共计979026元。由于该房屋无法办理按揭,xx公司建议更换为x号房屋,并将付xx、王xx支付的所有款项重新出具了票据,出具了金额为981872元的收款收据。之后,得知xx公司的工地停工,并且x号房屋已经登记在他人名下,多次找xx公司退款未果。


【判决内容】

一、被告成都xx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原告付xx、王xx购房款981872元;

二、被告成都xx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赔偿原告付xx、王xx利息损失(以98187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自2013年3月30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付xx、王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37元,由原告付小华、王xx负担4427元,由被告成都xx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810(此款原告付xx、王xx已预交,被告成都xx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结清)。


【律师点评】

从xx公司出具的收款收据内容来看,付xx、王xx与xx公司于2014年4月8日达成了购买x号房屋的合意,并且xx公司确认收取了购房款981872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现付xx、王xx与xx公司没有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这一事实清楚明确,可以认定双方的合同没有成立。虽然xx公司与他人就x号房屋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但不构成一房二卖。因此,付xx、王xx主张双倍赔偿购房款,其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xx公司在收取了付xx、王xx的购房款后,没有与其签订书面合同,存在过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根据该规定,xx公司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退还付小华、王建尧交纳的购房款,并赔偿购房款的利息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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