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摘要】
2014年9月11日凌晨3时,被害人饶某和其朋友周秋去找李周亮玩,后三人一起到被告人李周平(李周亮哥哥)的出租屋内,饶某因为醉酒被搀扶到李周平的卧室休息,李周平在明知饶某不想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情况下与饶某发生了性关系。
【判决结果】
被告人李周平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律师点评】
被告人李周平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其行为已经触犯刑律,构成强奸罪。但李周平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同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李周平犯罪的性质、情节、事实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的表现,李周平犯强奸罪被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