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是流传至今的婚嫁习俗之一,又称订亲财礼、聘礼、聘财等。一般来讲,彩礼的给付,都是非自愿的,往往迫于当地行情及社会压力而不得不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因此,如果给付彩礼后对方不与给付人办理结婚登记、不在一起同居生活,甚至是结婚后因感情不合,双方解除婚姻关系,是可以主张退还彩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