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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光车符合机动车标准时的责任承担问题

发布者:北京邦洋律师事务所2023年06月26日87人看过举报


广州中院公布10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之二:张某平诉某投资公司、某物业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观光车符合机动车标准时的责任承担问题

基本案情

2013年4月12日,吴某奇驾驶无号牌观光车与张某平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平受伤。交警认定吴某奇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平承担次要责任。涉案观光车的所有人为某投资公司,平时由某物业公司实际使用。

裁判结果

一审认定涉案观光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应按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处理原则解决受害人的损失赔偿问题,判决某投资公司在应投保而未投保的交强险限额内向张某平承担赔偿责任。判后,某投资公司提起上诉。二审维持了一审对观光车构成机动车标准时责任承担问题的意见。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在一些居民小区或景区内用以代步的观光车的动力、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等因素符合机动车的技术指标的,不论其为电力还是燃油驱动,也不管其是否只在特定区域范围内使用,都应被认定为机动车,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应按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则处理。本案旨在提醒观光车、电动车的所有人和使用者应关注车辆技术指标,一旦属于机动车,应为车辆办理相应牌照,购买相应保险,以分担车辆使用过程中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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