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被告人李某系某公司光伏项目代理商。2024年中至10月期间,为协助农户光伏电站顺利完成并网审核,李某利用手机修图软件,对某市某综合执法大队公章印文进行抠图、缩放、修图处理,多次伪造电子版事业单位印章,并用于15份并网《清单证明》上传某电网公司平台。因案涉45户农户光伏电站安装高度超出当地2.2米参考标准,凭借伪造证明顺利通过平台初审,案件最终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移送审查起诉。公诉机关初步审查认为,光伏工程涉及用电及公共安全,若存在隐患极易引发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不可预估的损害后果,故认定本案社会危害性较大,拟对当事人从重处罚。一旦按此认定,当事人将面临更高刑期且难以轻判。
【争议焦点】
本案量刑关键不在于是否构罪,而在于能否彻底推翻公诉机关关于“社会危害性大”的核心指控。辩护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四个维度:第一,厘清文书性质。案涉伪造的《清单证明》仅为并网资格初审材料,不替代安全验收报告。光伏电站最终能否通电并网,必须经过某供电所实地核查与专业验收,伪造文书不会直接导致危险工程违规通电,不存在公共安全隐患。第二,论证高度标准无统一强制安全效力。经检索核实,各地光伏电站高度标准存在不同执行口径,无法定强制统一安全红线,且案发时当地尚未出台正式规范性文件,单纯高度轻微超标不会引发安全事故。第三,举证行业操作惯例。当事人所属公司此前多户同类超高度光伏电站经官方验收通过,证实案涉项目不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现实危险性。第四,客观结果与法定情节。全案45户涉案光伏电站至今正常稳定发电,无任何危害后果发生。同时,当事人具有自首情节,主观恶性极小,初衷仅为协助农户正常并网,无破坏公共秩序意图。
【裁判结果】
辩护人将全部证据、事实与法理整合,形成体系化的专业法律意见书,逐项推翻“社会危害性大”的公诉观点。经过多轮充分沟通、专业说理与证据补强,承办检察官认可了辩护人的法律意见,最终给出有期徒刑六个月的量刑建议,系该罪名有期徒刑法定最低刑期。法院经审理,全盘采纳了该量刑建议。被告人李某实际仅在看守所羁押两个月,即可顺利刑满释放,早日回归家庭并恢复正常生活。本案成功实现极限轻判,最大限度降低了处罚幅度。
【律师价值】
王奕琪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精准的量刑辩护策略与深厚的专业功底。面对公诉机关“社会危害性大”的不利指控,王律师没有盲目认罪,而是敏锐抓住“社会危害性”这一量刑核心痛点。通过深入调查光伏行业规范、核实验收流程及调取同类项目并网先例,王律师以客观证据成功切断了“伪造文书”与“公共安全隐患”之间的因果联系。同时,巧妙结合自首情节与无实际危害后果的客观事实,构建了严密的从轻处罚逻辑体系。其出具的专业法律意见书彻底扭转了案件定性评价,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法定最低刑期,实现了刑事辩护中量刑空间的极限突围。
王奕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