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鸿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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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专职律师执业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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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周XX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

发布者:曹鸿媛律师 时间:2023年01月30日 170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X号。

负责人:朱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X、曹鸿媛,浙江远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XX,女,1968年9月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原告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诉被告周XX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童XX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2年8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鸿媛,被告周XX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理赔款15336元。事实与理由:2021年1月15日13时15分,被告驾驶车牌号为杭备X号电动自行车与许XX驾驶的车牌号为X小型轿车(该车在原告处投保车损险,被保险人为许XX),在杭州市萧山区塘湄线进化岳联村路段发生碰撞。该事故经杭州市萧山区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负事故主要责任,许XX负事故次要责任。该事故共给被保险人许XX造成财产损失25560元,原告根据保险合同赔付被保险人25560元,被保险人将向被告追偿的权益转让给原告,原告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

被告答辩称:对于事故发生经过以及责任认定无异议,但是本次事故造成被告受伤,许XX及保险公司尚未赔付,且被告经济能力有限,支付案涉赔偿款有困难。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由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以及原告提交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代抄单、机动车辆保险损失确认书、维修清单、车辆配件清单、维修及车辆配件发票、索赔申请书、机动车保险权益转让书、打款凭证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合法财产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驾驶非机动车)负事故主要责任,许XX(驾驶机动车)负事故次要责任,故被告应对许方根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双方责任认定,本院酌定由被告按60%承担赔偿责任,计15336元(25560元×60%)。现原告已将全部损失赔偿许方根,其有权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许XX对被告请求赔偿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第一千二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赔偿款15336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曹鸿媛律师,浙江远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具有丰厚的法学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办案实践经验。思维缜密、行事严谨,秉承“慎终如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杭州
  • 执业单位:浙江远行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120********5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