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霄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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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与乙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在正常商业活动中不应当认定债权债务往来为非法行为

发布者:张霄璠律师 时间:2022年09月26日 14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本案系甲公司诉乙公司归还借款的民间借贷纠纷,我方作为丙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冯某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了二审的庭审。

一审中,法院认为甲公司通过乙公司目的为免责的债务承担接受第三人丙公司对甲公司的债务从而获得了该笔债权,该借款关系真实存在。因此判令乙公司依法向甲公司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361.5万元。

乙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要求认定该笔借款的非法性,并且要求认定原告为虚假诉讼,表示不承认这笔借款。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认为不能因为第三人丙公司与乙公司的多重债权债务关系否认该笔借款的存在,而恰恰证明了这比借款的来源具有合理性;同时对于乙公司认为甲公司系虚假诉讼的请求全部驳回,该案已经在一审过程中移交过公安机关进行侦查,侦查结果为不涉及任何虚假诉讼或者伪造证据。因此乙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

2、在日常商业活动中,我们经常会观察到法人单位间会因为各种商务关系进行资金的流转,且每笔款项的流转并不是全部有明确目的或者对价标的物流转(中小企业犹甚)。在这种情况下,不能单纯的认为该笔债务没有法律上的原因,应该结合当时事实,分析具体债权债务的产生是否具有其合理性,且结合书证或者物证对债权债务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判断。

同样,在此等情况下,法院或公安机关也不应当将此种诉讼盲目地划为涉嫌虚假诉讼。因为企业的诉讼目的除了得到相应利益意外,也旨在查明案件事实,分析该笔债权债务到底该由谁承担。虚假诉讼毕竟涉及刑事犯罪,侦查和认定需要谨慎,需要有关证据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回归到本案来说,本案证据充分、事实也已经清晰,因此更不应该考虑涉嫌虚假诉讼,反而,对方诉讼参与人任性地提出涉嫌虚假诉讼是对诉讼权利的滥用。

3、从一审到终审判决都确认了,法院承认在经济活动中适当地转移债权债务关系。因现实生活中商业往来,为了简化债权债务结构,经常会有某公司为某公司进行免责的债务承担,随机某些债权债务消灭,中小企业为了简化这些债权债务关系,可能频繁地产生民间借贷关系。为了促进社会的发展,商业资金的流转,我们应当认定其的合法性,同时也尽量帮助中小企业建立健全法治合规体系,让各种债权债务关系更加清晰条理,从源头上减少这种纠纷的产生。合理减轻司法负担,提高司法效率。

张霄璠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现执业于北京市东卫(南京)律师事务所。曾经为北京城市副中心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程序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南京
  • 执业单位:北京市东卫(南京)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120********48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知识产权、公司法、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