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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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拒绝打卡被开除,公司行为合法吗?

发布者:周超律师|时间:2022年04月26日|分类:劳动纠纷 |1381人看过

一公司因员工拒绝“钉钉”打卡,开除了这名员工,随后被员工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法院会如何裁判?

2019年8月8日,公司向该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其拒绝打卡,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2019年8月19日,该员工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76620元,仲裁委不支持,员工不服起诉至法院。

   一审判决: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日常出勤进行管理,系行使用工管理权的具体体现,劳动者亦应严格遵守


  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日常出勤进行管理,系企业行使用工管理权的具体体现,并据此制定相应的考勤管理制度并无不当,劳动者亦应严格遵守,故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制定《员工手册》《销售管理制度》《考勤管理制度》等制度应属有效。


  在前述制度实施过程中,公司实施了召开职代会、培训告知员工,设置一周的试运行期、每日进行打卡提醒等行为,系为规范公司考勤制度、实施用工管理之行为,未违反法律规定。


  公司多次提醒,员工自始至终未进行钉钉打卡。公司已充分尽到合理提醒之义务,公司根据规章制度以员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员工辩称公司不提供打卡手机设备、侵犯隐私,且双方此前长达七年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不进行考勤等抗辩意见,一审法院认为,钉钉打卡软件系常规使用的APP,一般手机均可操作,公司在工作时间内要求员工打卡不属对员工隐私侵犯,员工抗辩理由不符合常理,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综上,公司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不属违法解除。员工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员工不服,提起上诉,认为公司并未实行全员钉钉打卡,公司未提供全员的钉钉打卡记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二审判决:公司要求的考勤方式不存在明显不便,也无苛刻之嫌,员工始终拒绝打卡,属不服从管理的情形


  二审法院认为,劳动关系一经建立,则劳动者必须听从用人单位的指挥,将劳动力的支配权交给用人单位,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工作时间、任务等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


  对于在家办公的劳动者员工而言,公司要求的考勤方式不存在明显不便,也无苛刻之嫌。员工在公司通知其以钉钉打卡的方式进行考勤后,提出异议,并在收到多次通知后始终拒绝打卡,属于不服从用人单位管理的情形。


  员工所提他人无需钉钉打卡,对其进行考勤管理属于区别对待,未提供依据,亦缺乏法律依据及合理性。


  员工不仅未按照公司的要求进行考勤,而且也未按照公司要求按期保质地提供销售报表,公司在多次提醒后,按照相关规章制度以违纪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不违法。员工要求公司承担违法解除赔偿责任的诉请缺乏依据。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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