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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借条,仅凭银行转账凭证如何认定借贷关系

作者:谢海亮律师时间:2023年04月2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74次举报

  民间借贷多发生在亲戚朋友等熟人之间,基于信任,双方之间往往只是口头约定,没有书面借条。这就导致在微信、支付宝等线上支付手段常态化的当下,留下转账凭证较为容易,证明借贷合意却很难。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出借方应承担借款合同成立及钱款已付的举证责任,如果无法证明借款事实,就存在败诉风险。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的,人民法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律师补充: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四条 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五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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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海亮,中共党员,2013年7月至2016年11月在黄山市徽州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工作,2016年11月取得基层法律服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安徽-黄山
  • 执业单位:安徽道同(徽州)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41020********29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