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朝生律师 时间:2023年11月22日 117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X
辩护人张XX,四川XX律师。
审理经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川彭检刑诉〔2021〕1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戴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X及其辩护人张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9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张X驾驶川A×××××轻型栏板货车,沿本市彭白路由市区向丹景山方向行驶,行驶至,与其前方同向驶停于右侧路边的被害人刘X(背上背着马X)驾驶的号牌为川A×××××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致刘X死亡、马X受伤。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张X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张X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现被告人张X除保险公司已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外,另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75000元,取得其亲属的谅解。
本院查明:
本案在庭审中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另查明,本案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张X共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75000元,取得其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X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张X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张X具有自首、赔偿取得谅解等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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