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昌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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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律师协助社区议事,规范共有车位使用。

作者:李昌训律师时间:2023年11月1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01次举报


【事情简介】:

随着居民生活水平提高,私家车越来越多,旧式非封闭的社区公共场地的占用纠纷成为小区突出矛盾,调处难度不断加大,严重影响着社区稳定。为此,威海市环翠区兴竹社区黄主任找到担任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的山东文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薛律师、李昌训律师为居委会所辖小区共同场地停车位纠纷的议事会,提供法律帮助。


 

议事会上,小区代表的争议点在于2栋楼中间的空地使用权属于共有共用,还是应当归后楼单独使用?后楼代表认为:前楼楼宇门并不朝向中间空地,后楼的楼宇门朝向空地,且因后楼楼住户进出直接面向中间空地,使用方便,以至当时的后楼的销售价格要高于前楼。因此,中间空地应由后楼居民使用。

【律师观点】:

同属一块建设开发用地的小区,居民产权证上登记专有产权面积之外,属于小区所有业主共用部分。从法律层面讲,前后楼的业主,均有权使用。

小区内车辆乱占情况严重影响居民使用,很大程度上也存在外来车辆的乱占乱用。问题的解决分2步走:第一,经过全体业主四分之三同意的情况下,可以为小区设置栏杆,率先保障业主的停车需求;第二,各楼代表统计需要使用小区内共有车位的业主和车辆信息,仅限业主和业主子女个人车辆,进行登记并按照统一标准收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一条【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三条【业主对共有部分的权利和义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二百七十五条【车位、车库的归属】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六条【车位、车库的首要用途】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第二百七十八条【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及表决】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二百八十二条【共有部分的收入分配】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案例总结】

律师为社区提供法律服务优势:

1、能够充分发挥自身法律专业知识技能,服务社区一线,在矛盾化解工作中的前沿阵地发挥作用。

2、耐心聆听群众遇到的法律问题,热情解答他们的疑惑,提出解决问题的法律途径,引导群众依法、理性反映诉求,为推进社区基层法治建设贡献出力量。

3、面对社区解决问题的需要,积极开展现场法律服务,能够有效的维护了社区居委会和居民的合法权益,并能够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李昌训,专职律师,咨询电话:18006308860,已办结案件100多起,纠纷涉及婚姻家事、物权纠纷、(买卖、租赁、保险...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威海
  • 执业单位:山东文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1020********8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刑事辩护、人身损害、房产纠纷、消费权益、保险理赔、行政诉讼、合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