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某与被告林某1于1996 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林某2、一子林某3。林某1于 2013 年离世,名下留有两处坐落于深圳龙岗区的历史遗留建筑,一处为婚前自建农民住宅,一处为婚后购置厂房宿舍,两处房屋均完成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普查申报,未办理红本不动产产权登记。被继承人林某1父亲早年已去世,本案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为配偶苏某、女儿林某1、儿子林某2、母亲林老太。2023 年,林老太前往公证处签署《放弃继承权声明书》,书面承诺自愿放弃案涉全部房产相关遗产。
后续林老太以自身文化程度有限、听不懂普通话,签署文书时并未充分知晓文书内容为由,主张放弃继承并非本人真实意愿,希望自身可继承的份额全部交由两名孙子女取得。各方多次协商均无法达成一致,苏某诉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请求确认两套房屋使用权、收益权分配方案,由自己统一管理房屋,并按照继承比例向林某1、林某2支付年度租金补偿。
一审法院依据历史遗留普查回执、街道办复函、租金流水、亲属关系材料、放弃继承公证书等全部证据审理本案,认定案涉历史遗留建筑无法办理产权登记,仅能对房屋占有、使用、收益权益在继承人之间划分,不确认房屋所有权。法院采纳全体继承人共同协商的分割比例作出判决,对原告提出判令每年固定租金补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一)道华律师认为
本案以两套历史遗留建筑的继承分割为核心争议,结合本案证据与裁判逻辑,能清晰理清这类房产继承案件的审理边界。因案涉房屋仅完成历史遗留申报、无不动产产权登记,法院无法对房屋所有权作出确权处理,但房屋对应的居住、出租、拆迁补偿等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允许在继承人内部划分占有与收益份额,这也是本案裁判最核心的基础前提。
落实到遗产份额划分时,法院以房屋取得时间区分财产属性,婚前自建房屋全部权益属于被继承人个人遗产,婚后共同购置厂房则先行析出配偶共有部分再分配,同时充分尊重全体继承人协商确定的分割比例,完全贴合继承纠纷尊重当事人真实意思的审理思路。原告请求法院直接判令固定租金补偿未获支持,也反映出此类收益分割诉求需要完整收支凭证佐证,仅凭零散转账记录不足以核算净收益,判决同时明确民事分配效力仅约束继承人内部,不影响行政机关对违建的监管处置。
结合当下深圳家事纠纷现状不难发现,深圳大量家庭持有同类历史遗留房产,但普遍缺少留存普查回执、出资记录、继承沟通书面材料的意识,长辈放弃继承后反悔、多名子女因不同房产分配产生矛盾,是同类纠纷高发的主要诱因,依托本案折射出的实务痛点,提前固化权属证据、书面约定分配方案,能有效减少亲属间财产诉讼。
(二)道华律师提醒
历史遗留建筑和商品房在继承处置上存在本质区别,该类财产无法正常办理不动产过户登记,财产传承有着专属法律限制。当事人若想顺利分割房屋相关权益,普查回执、街道备案复函、出资凭证、亲属关系证明、放弃继承公证书等材料都需要完整留存,缺少备案手续的建筑,对应的分割主张很难获得法院实质审理。
家中长辈办理放弃继承权公证时,建议完整留存文书宣读、现场沟通的相关记录,防止长辈事后以不了解文书内容为由反悔,再次引发继承诉讼。如果当事人希望通过遗嘱安排房屋后续归属,文书中仅可约定房屋使用、租金收益、拆迁补偿等权益分配,直接写明房屋所有权归属的内容不会被法院认可,不具备法律约束力。
家事诉讼始终遵循证据裁判原则,普通当事人难以区分历史遗留违建可继承权益与法定产权的界限,也不熟悉本地司法裁判尺度,极易出现诉求落空、继承份额受损的情形。道华婚姻家事律师团队长期处理深圳历史遗留违建继承、分家析产案件,熟悉本地政策与法院审理口径,可协助梳理全套诉讼证据,制定合规可行的遗产分配方案,妥善化解家庭房产继承争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