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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分居超过两年,且女方二次起诉离婚,案涉子女抚养权以及房产分割问题,看龙岗法院如何判。

作者:唐云虹律师时间:2025年08月1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06次举报

女方:罗某,本案原告;

男方:王某,本案被告;

2009年,男女双方确定恋爱关系;

2014年双方登记结婚,婚后一年育有一子;

婚后,双方共有一套房产,各占50%的份额,该房产系安居房,属政府政策性住房,原、被告尚未取得完全产权。

2019年,双方开始分居,婚生子跟着原告生活;

2020年1月,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同年4月,法院判决不准双方离婚,2021年原告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即本案。

1、这婚能离吗?

双方自2019年开始分居生活。原告于2020年1月曾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法院审理后,于2020 年 4 月判决不准许离婚。这其中存在着两个法定准予离婚的情形:一、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二、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故本次法院极有可能判决准予离婚。

2、关于孩子抚养权。

双方均有较为稳定的工作及收入,但在双方分居的这两年中,婚生子一直系由女方及女方父母照顾,且女方父母亲出具的《说明》,称身体健康状况良好,年纪也不大,愿意一如继往协助女方抚养小孩。故法院在综合考虑双方情况及孩子年龄、居住环境等因素后,极有可能认为继续由女方抚养,不改变孩子原来的成长环境,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3、关于房产的权属问题。

由于该房产系安居房,且双方尚未取得房产完全产权,但综合考虑前面第二条关于孩子抚养权的归属,如最终将孩子的抚养权交于女方,法院在考虑孩子的健康成长以及保护孩子、妇女权益的原则,还是有很大几率判决房产权属归女方所有,只不过女方需向男方支付其原先购买房产而支出的份额。

原、被告自 2019 年 4 月起因感情不和分居,至今已满 2 年,符合民法典

规定夫妻一方起诉离婚,经调解无效,法院应当判决准予离婚的情形。且,原告自 2020 年 1 月提起离婚诉讼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现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坚持与被告离婚的行为,也进一步说明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被告离婚后婚生子的抚养问题。综合考虑原、被告的现有条件,婚生子的年龄、居住生活现状等因素,从有利于婚生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不宜改变原来的成长环境,婚生子仍随原告生活更有利其健康成长。故,原告要求婚生子由原告抚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原、被告共有的案涉房产,该房产系原、被告仅取得部分产权的安居房,双方现无法协商确定该房产的价值及归属,该房产的价值经本院询问评估公司也无法进行评估,故,该房产所有权的归属可待原、被告取得完全产权后另循法律途径解决,本院在本案中不作处理。但是,虽然因为评估价值未能确定不能明确产权归属,进行一次性补偿,但是安居房的使用权仍可以认定为一方所有,并由获得使用权的一方按月补偿租金。考虑到原告需抚养照顾婚生子,根据照顾子女及妇女权益的原则,本院酌定该房产使用权归于原告。原告使用期间,剩余未还的银行按揭贷款由原告负责偿还,原告另补偿被告每月 1500 元。

一、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原、被告的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向原告支付抚养费 2000 元 至婚生子年满 18 周岁止。

三、位于深圳市龙岗区的房屋使用权归原告。原告使用期间,剩余未还的银行按揭贷款由原告负责偿还,原告另补偿被告每月 15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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