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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继承律师-同居关系一方当事人是否有权继承对方遗产?

2025-06-09
2025年06月09日 | 发布者:唐云虹 | 点击:220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和祖父母、外祖父母。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为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案情简介李某和某房地产公司的老总张某没有进行结婚登记,但李某和张某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和祖父母、外祖父母。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为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案情简介

李某和某房地产公司的老总张某没有进行结婚登记,但李某和张某自2005年起到其去世前一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一起。张某与前妻生有两个儿子。后张某突然去世,张某的两个儿子认为李某没有继承权,起诉李某要求李某返还父亲张某的遗产。

争论焦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同居关系一方当事人对对方遗产是否享有继承权?

判决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不包括与被继承人同居的人,因此,基于李某同张某自 2005年之后只具有同居关系,而不具有婚姻关系,故法院判决支持张某两个儿子的诉讼请求,认定李某对张某遗产没有继承权,应当返还张某遗产。

道华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精神,自1994年2月1日起,即使李某和张某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并且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但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仍然不能认定为存在婚姻关系,而应认定为同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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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云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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