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由于历史原因村民自建房数量占全市建筑总量的大半,这种村民自建房又被大家称作小产权房。村民一户一栋私宅,这种未提交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公安消防部门检测合格证明文件的且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的村民自建房能否进行遗嘱继承呢?
一、案情简介
张某与被继承人李某系夫妻,共生育李某1、李某2、李某3三名子女。被继承人李某于2021年死亡。
深圳市龙岗区某老屋房产由原告张某和被继承人李某于1983年5月共同修建,系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屋系小产权房,尚未进行房屋产权登记。
现张某、李某1、李某2起诉李某3,请求法院张某拥有位于深圳市龙岗区某老屋房产5/8的使用权及收益权;判决原告李某1、李某2各拥有位于深圳市龙岗区某老屋房产1/8的使用权及收益权。
李某3认为涉案房屋由父母修建,自己作为三子女之一,享有房屋1/3的产权。
二、争议焦点
涉案房屋作为遗产应当如何分割,具体分割比例为多少。
三、判决结果
一、原告张某享有深圳市龙岗区某老屋房产5/8的使用权及收益权;
二、原告李某1、李某2各享有深圳市龙岗区某老屋房产1/8的使用权及收益权。
四、道华评析
本案为法定继承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本案被继承人李某未立遗嘱,其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是其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本案三原告及被告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本案中,深圳市龙岗区某老屋的房产属于原告张某和被继承人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该房产1/2的份额属于被继承人李某的遗产,应由各法定继承人共同继承,即上述遗产由原告张某、李某1、李某2与被告李某3各自继承遗产份额的四分之一,即原告张某享有全部份额的5/8,原告李某1、李某2与被告李某3各享有全部份额的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