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孟雪律师作为辩护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均对个人信息进行了规定。从上述法律法规来看公民个人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本案企业微信涉及公民个人的真实姓名,但不能说明通过该企业微信是如何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法院审理时认为,本案中非法收集出售企业微信账户涉及自然人姓名,该账户能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的个人身份,以上信息被他人获取并使用后能够严重影响公民个人的正常生活,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万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其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苏律师认为万某系初犯,且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应从轻处罚,成功作罪轻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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