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在西安,发生了一起因未成年人在搏击健身馆训练受伤引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原告张X(化名)在被告李X(化名)经营的搏击健身馆学习散打时受伤,其法定代理人将健身馆告上法庭。
原告称,张X在练习新动作且未佩戴护具对练时摔倒致右尺桡骨骨折,要求被告赔偿住院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共计 22598 元,并承担诉讼费与鉴定费。而被告委托的诉讼代理人韩晓琴律师提出多点答辩:被告已尽教育、管理职责及安全保障义务;搏击运动风险性高,原告及监护人应自行承担风险;原告自身存在过错;原告主张赔偿费用证据不足。
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并组织证据交换质证,最终依据《民法典》判定:原告作为有一定辨别能力的限制行为能力人,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其监护人应承担相应责任。被告搏击场地合规、教练有资质且现场指导,不存在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但鉴于原告损失较大,被告作为盈利机构,应补偿 5000 元,扣除已垫付的 1150 元,仍需给付 3850 元。案件受理费与鉴定费由原告自行承担。
此案中,韩晓琴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与丰富的实践经验,为被告据理力争,其辩护要点被法院充分考量,对案件的公正裁决起到了关键作用,体现了律师在化解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过程中的重要价值,也提醒各类培训机构要注重安全防护,同时监护人应增强风险意识。
韩晓琴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