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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到手机索要2000元,这笔“报酬”该给吗?

作者:阮云亨律师时间:2023年12月2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23次举报

案情概述

张某在外就餐时不慎丢失手机,后在警方帮助下,与捡到手机的周某取得联系。周某却提出张某须支付2000元“买”回手机,否则就刷机。

一、捡到东西可以归自己所有吗?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拾的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因此,对于拾得的物品,除非联系到失主后,对方自认放弃,或者根据生活常理可认定为无主物,否则拾得人均不能取得所有权。由此可见,周某让张某花费2000元“买”下手机,于法无据。

二、拒不返还有何法律后果?

从民事责任的角度看,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见,拾得人拒不交还遗失物是一种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应向失主返还原物或者等价赔偿。从刑事责任看,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占有代保管的财务、遗失物、埋藏物,拒不归还的,视财产价值可能涉嫌构成侵占罪。立案追诉金额标准为2万元。如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施以威胁,强行索要公私财务,达到立案追诉标准,可能还涉嫌敲诈勒索罪。可见,如果符合刑法规定,周某还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三、失主该如何要回遗失物?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利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两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权处分权人追偿。这说明拾得人变卖遗失物后,失主既有权直接向拾得人请求损害赔偿,也可在一定期限内要求受让人返还原物。

而对于手机刷机造成手机的损害、手机存储的信息文件灭失所带来不良影响、找回文件资料所花费的时间精力及金钱成本,则需要拾得人赔偿

四、“拾金索酬”是拾得人的应有权利吗?

法律对拾得人的善举,也给予了一定保护。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现实生活中,失主为尽快找回遗失物,可能会通过电视台、电台、微信等方式对方发布信息,往往会表达“捡到某某物品,失主愿意给予一定酬谢”等类似内容。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该款规定明确了悬赏广告这种有条件的拾得人报酬请求权,既尊重了当事人意思自治,也激励了拾得人积极返还,失主领取遗失物时应按照相应承诺履行义务。



阮云亨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浙江省律师协会会员。曾在公安局工作,深谙司法办案流程。为人谦和、办事沉稳,以服务、专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温州
  • 执业单位:浙江安阳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30320********76
  • 擅长领域: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