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作者:郑一瑾律师,专业领域:医疗纠纷、合同纠纷及刑事辩护
一般来说,对于乳腺癌病人,在确诊自己患癌时,会出现休克-恐惧、否认-怀疑、愤怒-沮丧等复杂的情绪反应,病人需要一定的时间才能接受自己患癌的事实,然后又需要一段时间才能接受需要把一侧乳房全部切除的事实。
如果不是急诊手术,外科医生应建议和告知拟接受器官切除手术(尤其是切除乳房、截肢等手术)的病人,接受专业的心理危机干预。同时外科医生应尽可能留给病人合适的时间,让病人充分了解和比较各种治疗方法的优劣,等待病人最终下定决心接受某种手术方案后再实施手术,这将为防范医疗纠纷打下良好的基础。
现以2023年找本人咨询过的两位乳腺癌患者的案例进行分析。
2023年7月的某天,王大姐到我们律师事务所找我,非常坚决要求我本人代理她起诉某家医院,理由是医院在没有告知她的情况下,就给她做了左侧乳房全切手术。
王大姐带来了病历。病历上记载,王大姐于2023年5月21日因左侧乳腺包块入湖北某家医院住院,5月22日做左侧乳腺穿刺活检,5月28日病检报告结果显示:左侧乳腺高级别导管原位癌伴胆固醇结晶形成;5月31日行左侧乳房根治性切除伴同侧腋窝淋巴结活检术,手术中做冰冻切片没有找到癌组织,术后常规病检:左腋窝查见5枚淋巴结未见癌转移,送检乳腺组织,镜下见高级别导管原位癌伴坏死。病历中有王大姐老伴签字的手术同意书和手术风险告知书。
王大姐坚持医生在手术前只是告知要切掉乳腺上的包块,从没有说是要切除左侧整个乳房。做完手术在病房醒过来后,听说是被切了左边整个乳房,顿时“天都要塌了,当时就闹着要跳楼”。
王大姐认为,她左侧乳房上的包块可以推动,而网上讲的乳腺癌的包块是推不动的,而且手术中冰冻切片也没有检查出来有癌细胞,这两个证据铁板钉钉,证明自己不是患的乳腺癌,而是一般的乳腺囊肿等良性肿瘤。
我问,那怎么解释2次病理检查,都检查出来是癌呢?
王大姐说,那是医生把手术做错了,然后找医院病理科的医生一起做的假病历。
我给她介绍术中冰冻切片检查因条件所限,没有找到癌组织很正常,包块能不能推动也不是判断良恶性的标准,还有目前病历资料看来,告知是有不充分,但是要说手术医生组织在2个病理报告单上签字的4个病理科医生一起造假,基本上是不可能的,当前也没有证据能够证明。
我再问,根治手术目前是最好的乳腺癌治疗方法,原位癌做根治术后一般不会有复发和转移,医生选择的是对你最有利的方案。如果真的是乳腺癌,你能不能接受一边乳房切除呢?
王大姐斩钉截铁地说,不行,我不接受!就算得了癌,我也不能切乳房,以后我怎么见人!再说现在有重质子治疗乳腺癌,疗效好得很!
王大姐始终认为自己就是乳腺良性肿瘤,医生开错刀了,然后为了掩盖错误,又找病理科伪造了假的病理报告。沟通比较困难,最后我只能劝说她放宽心情,放下心结,好好保养。
后来王大姐又给我打了一次电话,说又咨询了很多律师和鉴定机构,她已经找医院病理科借病理切片到某鉴定机构做基因测试,等证实了是自己的片子后,再把切片拿到别的医院病理科去会诊,一定要搞清楚自己是不是真的患癌了。
2023年10月份,我又接到一个咨询电话,让我非常诧异,原因是和7月份接待的王大姐情况非常相似。
这个周大姐在电话里面说医院手术前没有告知,就以乳腺癌为由切除了她一侧乳房,现在她拿了医院的病理切片在鉴定机构做基因检查,等确定是自己的切片后,再把病理切片找其他大医院病理科会诊。她高度怀疑自己没有乳腺癌,是医院做乳房切除手术做错病人了,然后医院没办法,只好伪造了假的病理报告单来哄骗她。
大千世界,无奇不有。不能完全排除有医院做错手术、修改病理报告的可能性存在。
但是以上两个案子,我更愿意相信,两位接受乳腺癌根治术的大姐的行为,是面对患癌和被切除一侧乳房的现实所产生的严重心理应激反应。
一般来说,病人在得知自己患癌的消息时,心理上会出现休克-恐惧、否认-怀疑、愤怒-沮丧等复杂的情绪反应,有的病人能很快调整情绪,认真思考如何治疗,并理性配合医生;但有的病人应激情绪强烈,一直不愿意接受现实,处于强烈否认、抗拒、敌对、厌恶、仇恨等强烈情绪之中,完全不能进入治疗状态。
虽然每个病人需要的时间长短不同,但病人总归是需要一定的时间来面对和接受突如其来的患癌的噩耗的。在王大姐的案子中,28日医院出具乳腺癌的病理报告,3天后,也即31号,医院就实施了左侧乳房全切手术,中间只有区区3天的时间!这一切对王大姐来说,真的是太突然了!
尤其王大姐是一个非常爱美的女性,她很多年前就参加了中老年舞蹈团,经常在全国各地演出,面谈时她给我展示了她的微信朋友圈里面她参加演出时的很多视频。可以想见,被切除一侧乳房,对她的打击是多么巨大,她的心理应激非常强烈,我个人认为可以理解。
如果不是急诊手术,外科医生应建议和告知拟接受器官切除手术(尤其是切除乳房、截肢等手术)的病人,接受专业的心理危机干预。
心理危机干预应由医院的心理科或精神科医生提供,没有条件的医院可以由病区有心理学背景的护士对病人进行心理干预。在精神科医生或心理护士出具评估报告后,外科医生再安排手术,将能较好起到防范医疗纠纷的作用。
心理危机干预可以帮助病人尽快度过休克-恐惧、否认-怀疑、愤怒-沮丧等时期,帮助病人平缓情绪,恢复理性。
同时外科医生也要留给病人一段时间,让病人和家属咨询、比较各种治疗方式,如果病人最终选择了切除手术,医生再安排做手术,病人的抵触情绪可能会比较小一些。
外科医生可能觉得越早做手术,越有利于病人病情的控制,但如果病人没有做好心理准备而盲目手术,将会给病人带来严重伤害,也会给手术医生带来无尽的烦恼!
另外,这王大姐的病历中,我也发现医院的术前告知文件,有需要改进的地方。
在手术同意书中,手术名称最好加黑加粗,字号大一号,起到强调的效果。
民事合同中,对签约对方不利的条款,法律规定应重点突出强调。
切除器官这么严重的手术,字号可以大一点,加黑加粗,也可以要求病人本人将手术名称重抄一遍并签字同意,起到强调作用。
手术同意书应该详细列出备选方案,如保守治疗,以及其他手术方式等,不应该空白;
切除器官后果这么严重的手术(致残手术),没有特殊情况应该由患者本人签字,即使之前患者已经签字授权家属签字。医院让王大姐的老伴签字,而王大姐老伴在律所的面谈中明确否认医生告知要做全切根治术。
医生在手术前,最好在评估患者心理状态后,告知患者本人有关病情诊断真相,并清晰明确告知各种治疗方式的优劣,协助病人选择最有利的治疗方案。
医生不能只告知家属有关病情真相,要求家属去和患者说。有的家属觉得比较难开口,很可能就不会告知患者,这将为后面的医疗纠纷埋下隐患。
附录: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原创作者:郑一瑾律师,专业领域:医疗纠纷、合同纠纷及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