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王某带着自己的施工班组,与某建设公司新疆分公司签订了一份《砌体砼屋面抹灰地坪工程劳务承包协议》,承接了某住宅小区39#、40#楼的砌体、混凝土浇筑、抹灰、地坪等施工任务。合同约定按建筑面积124元/㎡综合单价计价,老王自备砂浆搅拌机、振动机等工具,自行组织工人施工。
施工过程中,因人员不足、质量问题,老王先后退出人防地下室及39#、40#楼的粗装饰工程。2023年8月16日,老王出具一份手写报价单,写明“外墙抹灰每平方2元”。2023年12月22日,双方进行阶段性结算,将39#、40#楼单价从124元/㎡变更为61元/㎡,老王在结算单上签字确认。
工程完工后,建设公司认为已付工程款超出了老王实际应得的金额,起诉要求老王返还超付款42万余元及违约金20万元。一审判决驳回了建设公司的请求,反而判令其再向老王支付31万余元。建设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改判的核心要点
一、名为劳务承包,实为工程分包,合同因违法分包无效
法院认为,老王承包的是砌墙、浇筑混凝土、抹灰等主体结构施工,且自己提供工具、组织施工、自负盈亏,这不是单纯的劳务,而是建设工程分包。老王作为自然人不具备施工资质,双方签订的《劳务承包协议》及后续《补充协议》均属无效。
合同无效不代表不用算账,但算账的标准发生了变化。
二、已完工程价款:法院看的是履约过程中双方确认的新单价
合同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可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但法院参照的不是最初124元/㎡的合同价,而是双方在施工过程中陆续形成的变更合意:
- 建筑面积单价:采纳2023年12月22日结算单确认的61元/㎡。
- 外墙抹灰单价:一审按原合同32元/㎡计算,二审改按2元/㎡计算。原因是老王2023年8月16日出具了2元/㎡的报价单,且2023年7月已签订协议自愿退出粗装饰工程,双方2024年7月30日的工程量核对单也确认“外墙砌体部分抹灰按建筑面积折算”。法院认定,这些证据足以证明双方已将外墙抹灰单价变更为2元/㎡。
- 采光井砌砖及抹灰:按双方庭审自认的砌砖0.45元/块、抹灰7元/㎡计算。
三、未完工程扣款:双方签字确认的清单是关键
双方2024年7月30日共同签署了未完成工程量清单,老王在上面写明“无异议”。鉴定机构根据这份清单计算出应扣款370855.67元,法院予以全额扣减。老王事后想推翻,但因缺乏证据,法院不予支持。
四、违约金条款随合同无效而失效
合同约定违约金20万元,但法院认为合同无效则违约金条款也随之无效。建设公司若主张损失,需另行举证证明实际损失金额,不能直接引用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
最终判决结果
经重新核算:老王已完工程价款1523987.61元,扣减未完工程370855.67元,实际应得1153131.94元;建设公司已支付1530471元,超付377339.06元。二审改判老王返还建设公司超付工程款377339.06元,并承担鉴定费20000元。
给施工班组的四条实务建议
1. 签字的文件,每一份都可能成为对你不利的证据
结算单、退场协议、报价单、工程量核对单,只要签了字,法院就认定你认可了上面的内容。本案中老王签了61元/㎡的结算单,写了2元/㎡的外墙抹灰报价,签了“无异议”的未完工程量清单——这些签字最终导致他倒赔37万。签字前务必看清楚、想明白,必要时咨询专业人士。
2. 退场时的报价要谨慎,不要随口写低价
老王写“外墙抹灰2元/㎡”,本意可能是为了让甲方尽快结账,结果成了对自己最不利的证据。退场时如需出具报价,建议写明“此报价仅供临时估算,不作为最终结算依据”,或先了解市场价格后再出具书面意见。
3. 未完工程对量时,当场就要较真
双方对量时,如果对尺寸、数量有疑问,当场就要提出来,最好拍照、画图、找人见证。事后想推翻自己签过字的清单,几乎没有可能。
4. 合同无效不等于违约金条款还能用
很多人以为合同里写了违约金就能要到钱,但违法分包、转包合同无效的,违约金条款也随之无效。想要索赔损失,必须拿出实际损失的证据,比如另找他人施工多花的钱、返工的费用等。
这类案件的关键往往不在于“干了多少活”,而在于“签了多少字”。如果你也遇到类似情况——活没干完被清退、对方拿你签字的文件来压价、结算后发现还要倒赔钱——建议先把所有签过字的协议、结算单、报价单、工程量清单梳理一遍,评估是否存在对自己不利的“自认”。在起诉或应诉前做好证据梳理和策略规划,往往能避免被动局面。
本文根据真实案例改编,仅作法律实务交流之用,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马莎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