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要
2021年,冯某通过他人介绍与某乙公司法定代表人严某协商,拟承包某住宅项目工程。冯某在未取得任何授权的情况下,以某甲公司名义与某乙公司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固定单价1920元/㎡,总价包死。合同签订次日,冯某即以个人名义向某乙公司转账20万元保证金,后又转账310万元。随后,冯某与某甲公司补签《内部承包协议书》,约定冯某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某甲公司收取6‰管理费。某甲公司出具授权书,授权冯某负责项目施工、结算、付款等事宜。
工程于2023年9月竣工验收备案。后某甲公司以合同当事人身份起诉某乙公司,主张新增面积工程款、阳台面积工程款、材料调差等共计1311万余元及资金占用费。
争议焦点
出借资质的被挂靠人(某甲公司),是否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发包人(某乙公司)主张工程款?
法院裁判要点
一、冯某与某甲公司之间系挂靠关系,而非内部承包
法院查明:合同磋商阶段,冯某未提交某甲公司授权;合同关键条款(单价、保证金、垫付前工队款项)均由冯某个人决定;《内部承包协议书》及授权委托书系合同签订后补办;冯某并非某甲公司员工。以上事实足以认定双方名为内部承包,实为挂靠。
二、某乙公司明知或应知挂靠事实
合同签订前,冯某即与某乙公司法定代表人直接协商;合同签订次日冯某以个人名义转账保证金;某乙公司会计在签约前要求提供资质文件,冯某发送其他公司证照亦未遭质疑;履行过程中,某乙公司将多笔工程款直接支付给冯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公司。上述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某乙公司明知冯某系实际施工人。
三、冯某与某乙公司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
因某乙公司明知挂靠,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系虚假意思表示,依法无效。但实际施工人冯某与某乙公司之间形成了实质性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冯某依法可向某乙公司主张工程款。
四、被挂靠人某甲公司无权主张工程款
某甲公司仅出借资质,未参与合同磋商、未实际施工、未进行管理,并非真实合同相对方及实际履行主体。其诉请支付工程款缺乏依据,一审、二审均判决驳回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482元由某甲公司承担。
裁判规则提炼
规则一:发包人明知挂靠的,被挂靠人与发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因通谋虚伪意思表示而无效。
规则二:发包人明知挂靠的,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实际施工人可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规则三:被挂靠人仅为名义承包人,未实际施工、管理的,无权以自己的名义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对同类案件当事人的实务启示
1. 实际施工人视角:注重“发包人明知”的证据固定
本案冯某胜诉的关键,在于法院认定某乙公司“明知”挂靠事实。实际施工人在与发包人接触过程中,应注意保留以下证据:直接与发包方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沟通的记录(微信、邮件、录音);发包人直接向实际施工人或其指定账户支付工程款的凭证;发包人要求实际施工人提供资质文件的往来记录;发包人参与施工管理、现场协调的记录。这些证据有助于证明发包人对挂靠事实的知情,进而建立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之间的直接合同关系。
2. 被挂靠人视角:出借资质面临“颗粒无收”的风险
本案某甲公司不仅无法主张工程款,还需承担10万余元的案件受理费。出借资质的行为本身违法,被挂靠人既无法依据无效合同主张权利,也无法基于实际施工主张权利。即便实际施工人成功向发包人追回工程款,被挂靠人也仅能依据内部协议主张管理费,而非工程款本身。
3. 发包人视角:明知挂靠可能面临双重诉讼风险
发包人明知挂靠仍与实际施工人直接对接的,一方面可能被实际施工人以事实合同关系起诉,另一方面被挂靠人亦可能以合同相对性为由主张权利。建议发包人在签约前严格审查承包人的资质及授权文件,避免与实际施工人直接发生资金往来,防止被认定为“明知”。
本文根据真实案例改编,仅作法律实务交流之用,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马莎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