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与核心争议
在建设工程施工领域,多名合伙人共同出资、共担风险、共享收益承建工程的情形十分普遍。当合伙体中的一方(下称"王某")与上手承包方(下称"A公司")就工程款支付产生争议时,王某能否以自己的名义直接起诉A公司主张对应份额的工程款?工程款数额又该如何确定?
本案系 sewage 处理厂网一体化PPP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A公司将案涉工程整体转包给庄某,庄某与王某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管理、共担风险、共享收益,庄某占股60%,王某占股40%。后王某与庄某共同完成了其中三个乡镇厂区的施工,其余厂区由庄某转包给案外人施工。
工程竣工后,A公司与庄某、王某等人签订《协议书》,约定工程款数额服从法院判决,扣除管理费及相关人员配置等费用后为各施工方应得款项。上游生效判决已确认项目业主应支付A公司工程款1947万余元。诉讼中,庄某明确表示暂不向A公司主张工程款。
A公司抗辩:王某仅是庄某的隐名合伙人,不具有实际施工人身份;王某无权越过庄某单独起诉;双方未最终结算,王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法院裁判要点
一、王某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法院认为,A公司曾出具《报告》《证明》证实王某系项目具体负责人、实际参与施工;施工结束后,A公司与王某签订协议书就工程款支付进行约定,说明A公司知晓并认可王某的实际施工人身份。在庄某明确表示暂不主张权利的情况下,作为合伙人之一的王某有权按40%份额单独提起诉讼。
二、工程款数额的确定
上游生效判决确认业主应付A公司工程款1947万余元。庄某、王某与案外人就四个外厂区签订协议书,载明"外厂区共计尚欠856万,法院判决款19474048.19元,协商按1650万元比例"。法院认定该协议实际已部分履行,A公司员工在协议上签字并支付部分款项,构成表见代理。
据此计算:
案涉三个厂区合伙体应得:1650万 - 856万 - 代付23万 = 771万元
王某40%份额:771万 × 40% = 308.4万元
扣除A公司已支付的60万元,尚应支付248.4万元
王某主张247.9万余元,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法院予以支持
三、利息计算
按《协议书》约定,以业主支付A公司利息标准及起算时间计算。
最终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A公司应向王某支付工程款247.9万余元及相应利息。
?? 需要提示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26年6月30日施行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接受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单位或个人请求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发包人支付折价补偿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建工解释一》第四十三条不再适用。本案王某胜诉的关键,在于A公司通过《协议书》等方式认可了王某的施工方身份及结算路径,而非单纯依赖突破合同相对性规则。同类案件当事人需重点关注与上手承包方之间的合同、结算及履行证据。
给同类案件当事人的启示
1. 主体资格:重在"显名"与"认可"
仅签订内部合伙协议不足以对抗上手承包方。王某之所以能被认定为实际施工人,关键在于A公司出具的《报告》《证明》以及在《协议书》中将王某列为付款对象——这证明了A公司对王某合伙人身份及施工方地位的明知与认可。建议合伙型施工人在履约过程中,主动通过会议纪要、授权委托书、签证文件等形式向上手承包方披露身份。
2. 结算依据:善用"上游判决+分配协议"
当合伙体内部或多个施工班组之间尚未形成最终结算时,可借助上游生效判决确定的总工程款数额,结合各方签订的分配协议,反向推算出本方应得份额。本案中1650万元的比例分配机制,成为法院计算771万元的核心依据。
3. 举证策略:表格化计算+对方部分自认
王某虽多次变更诉讼请求、计算表多为单方制作,但法院结合《协议书》、上游判决书、外厂区分配协议及A公司员工付款事实,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在对方不申请审计的情况下,法院可依现有证据作出认定。
4. 利息起算:依托约定与上游判决
利息标准与起算时间严格遵循《协议书》约定及上游判决口径,避免了"按LPR二倍"等缺乏合同依据的主张。
此类案件的专业性极强,胜诉与否往往取决于:合伙关系的证据固定、实际施工人身份的披露与认可、上游债权的确定、分配协议的起草与履行留痕。在起诉前系统梳理合作协议、现场履职证明、上游裁判文书、结算协议书及付款凭证,能够有效化解"合伙未清算""无合同关系""金额无依据"等常见抗辩。
本文根据真实案例改编,仅作法律实务交流之用,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马莎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