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住了好几年,证卡死在“预告登记”上
王某(化名)2018年买了一套期房,全款付清,签的是《商品房预订/预定协议》。之后顺利收房、装修、入住,物业费取暖费都正常交,属于典型的家庭自住购房者。
但当王某后来要去办不动产权证时,不动产查档显示:同一套房在2018年6月就被开发商与一家融资担保公司签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还办了预售商品房买卖预告登记,权利人写着担保公司——等于系统里把房“锁”住了。
担保公司的说法:我们不是真买,但那是反担保抵押/让与担保安排,我们享有优先受偿权,你的买卖只是债权,不能对抗我们。
对方用来挡过户的“三件套”,法院是这样拆的
1)“我们签的是抵押/让与担保,预告登记已公示,权利优先”
法院审查后认定:那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不是真实买卖意思表示(未见真实付款流水对应,实质是开发商为借款提供的反担保操作,属于虚假买卖),依意思表示真实性规则确认该合同无效。
既然“买卖”这个基础债权是假的、被确认无效,那么依附它的预告登记就落入
“债权消灭→预告登记失效”? 的逻辑:
民法典规定,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等情形会导致预告登记失效;买卖协议被确认无效,正属于“债权消灭”的典型情形。
2)“就算不算买卖,我们也设立了担保物权,你要排队”
法院进一步指出:担保物权要真正优先,关键在于是否完成法定公示(抵押登记)。案涉房屋并未办理抵押登记,仅靠一份假买卖+预告登记,不能形成可对抗购房消费者的担保物权。
所谓让与担保/反担保抗辩,也因缺乏相应权利变动公示要件未被采纳。
3)“你签的只是预订协议,不是正式合同,凭什么直接办证”
法院适用商品房买卖合同认定规则:预订协议内容已具备主要条款,且开发商已收全款、已交付房屋,买方长期合法占有用于家庭居住——可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成立。买方履行了付款义务,开发商就有协助办证的义务。
最终拿到的判决结果
- ? 确认王某与开发商那份《预订协议》有效(相当于买卖合同关系成立)
- ? 确认开发商与担保公司那份《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
- ? 确认案涉预告登记失效?
- ? 开发商在判决生效后协助把房办到王某名下?
- ? 开发商以已付购房款为基数,按一年期LPR支付自“具备办证条件时点”起的违约金/资金占用损失,直到办完登记
- ? 案件受理费由开发商及担保公司负担
如果购房人遇到“房住着,但系统里挂靠了别人预告登记/网签”的处境
这类案子的核心是把三件事做扎实:
- 固定你“更早、善意、已付款、已占有”的证据(协议/收据/转账备注/收房单/物业供暖票据);
- 查清对方挂名的是真买卖还是假买卖+担保,以及是否真的做了抵押登记;
- 诉请顺序要对:往往要先解决“那份合同效力/预告登记状态”,再落到“协助过户”,否则容易被程序性挡回来。
(本文基于真实裁判文书改写,人物已脱敏,仅供同类纠纷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
马莎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