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瀚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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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工者受到侵权的责任认定

发布者:王瀚仑律师 时间:2022年12月02日 255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参照《民法典》第1192条第1款规定,并依据第178条第3款关于“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规定,对帮工人侵权的责任主体和责任形态作出相应调整。一是非实质性的文字修改,将“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修改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使表述更加简练;二是不再将被帮工人与过错帮工人的责任认定为连带责任,被帮工人的责任是替代责任、外部责任,其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过错帮工人追偿。

被帮工人接受帮工或者未明确拒绝帮工的,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责任由被帮工人承担。这主要是考虑,帮工人一般是应被帮工人的请求参加帮工活动,或虽然被帮工人没有邀请帮工人参加帮工活动,但当帮工人得知被帮工人在建房、收割粮食、搬家等方面存在困难时,基于中华民族的善良风俗而主动帮忙、无偿提供劳务,被帮工人是受益人,因帮工活动获得利益。因此,只要被帮工人没有明确拒绝帮工,帮工人因帮工活动致人损害的责任就应由被帮工人承担。被帮工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是基于帮工的特定关系而为帮工人的行为承担的替代责任,这与《民法典》第1192条第1款关于个人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一方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的立法意旨是一致的。

王瀚仑律师【联系方式:13912035967】,江苏徐州,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研究生学历,就职于江苏六佳律师事务所,中华...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徐州
  • 执业单位:江苏六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320********6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取保候审、经济犯罪、知识产权、融资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