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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揭阳合同纠纷案例

发布者:林志宏律师 时间:2023年05月23日 12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属退伙纠纷。对于二被告是否应退还原告投资款的问题,首先,原告多次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给二被告,共转账45980元;其次,原告与二被告的聊天记录中有原告与二被告合伙办厂、原告汇款给二被告购买设备等费用、原告退伙并进行结算等内容,转账凭证和聊天记录相互印证了原告与二被告合伙办厂,后退伙进行结算,被告蔡某某确认原告投资40550元,同时也证实了二被告是共同经营裁床厂的,且二被告是夫妻关系,二被告也多次表示要退还原告的投资款,但至今没有付还,现原告要求二被告共同付还投资款,本院予以支持。对于二被告应退还原告多少投资款的问题,虽然原告共转账45980元给二被告,被告郑某某将购买电脑余款2350元退还原告,原告实付43630元,但在原告与被告蔡某某退伙结算时,蔡某某计算出原告支付投资款为40550元,并问原告是否会算漏,原告没有否认也没有回应,因此应认定40550元是双方结算的被告应返还原告的投资款。对于利息问题,原、被告结算后,二被告没有返还原告投资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请求二被告从2019年10月28日开始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7%)的1倍计算至2022年2月28日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应以40550元为基数计算,即(40550×3.7%÷12)×28=3500.82元。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蔡某某、郑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返还原告许某某投资款人民币40550元及利息3500.82元。

二、驳回原告许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和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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