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承揽了某工地工程,雇佣一些民工从事劳务,期间他每天开车接送这些民工往返工地和住所。老潘是从事劳务的民工之一。2024年3月的一天,小王在开车送老潘回家的途中,车辆在遇到坑洼路面时,由于没有避让,造成车辆巨大颠簸,导致老潘腰椎受伤,老潘经住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36878.03元。
后来,双方因医疗费等费用的承担问题,老潘遂将小王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小王作为工程承揽人,找老潘等人从事劳务,和老潘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应对雇员工作过程中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同时,小王作为司机,由于自身过错造成老潘受伤,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老潘作为成年乘车人,应按照交通规则佩戴安全带,由于自己的疏忽大意,造成损害结果的发生,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后经法院依法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小王赔偿老潘伤后损失7000元的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