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定继承的情况下,原则上只有被继承人无第一顺序继承人或第一顺序继承人全部放弃或丧失继承权时,第二顺位继承人才能继承。但继承顺位并非法定继承案件中分配遗产的唯一考量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因此,即使存在第一顺位继承人,第二顺位继承人如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可基于上述规定适当分得遗产。
一、扶养较多的认定标准
这里的扶养人是指继承人以外的人,通常包括同事、朋友、远房亲戚、同居伴侣等。这种扶养不是基于法定义务,而是扶养人出于道德,自愿、自发向被继承人提供的帮助,因此扶养“较多”的认定不能将扶养人与其他继承人进行比较,而是应该与其他没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相比较。法院一般会从扶养人提供的经济资助、生活帮扶和精神慰藉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综合审查和认定,其中,提供扶养内容的“量”与持续性也是“较多”的重要考量因素。
二、分配比例的考量因素
在分配遗产时,对于继承人以外的人,可以综合考虑其与被继承人之间的扶养情况(包括扶养人数、扶养方式、扶养时间、扶养依赖程度、扶养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关系亲近程度等)、遗产情况(种类、数量等)、法定继承人的情况(人数、是否存在法定多分或少分情形等)等因素,由当事人之间协商确定或由法院根据上述考量因素酌情确定适当的遗产份额。原则上,分给扶养人的遗产数额情况应与其所尽的扶养情况大抵相当。当扶养人对被继承人扶养时间长,而且是主要的扶养者,而继承人所尽扶养义务很少时,扶养人所得遗产也可以比继承人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