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小燕律师

  • 执业资质:1430120**********

  • 执业机构:广东德纳(长沙)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工伤赔偿刑事辩护合同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债权让与的构成要件

发布者:梁小燕律师|时间:2023年05月08日|分类:合同纠纷 |532人看过


1.须存在有效的债权。

2.被让与的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依据民法典第79条规定,以下三类债权不得转让: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包括:

①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如雇佣、委托、租赁等合同所生债权。

②专为特定债权人利益而存在的债权。例如专向特定人讲授外语的合同债权。

③不作为债权。例如,竞业禁止约定。

④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例如保证债权不得单独让与。但从权利可与主权利分离而单独存在的,可以转让。例如已经产生的利息债权可以与本金债权相分离而单独让与。

(2)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特别约定禁止相对方转让债权的内容,该约定同其他条款一样,作为合同的内容,当然具有法律效力,因而此种债权不具有可让与性。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民法典没有明确规定何种债权禁止让与,所以,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是指民法典以外的其他法律中关于债权禁止让与的规定,例如民法典第61条规定,最高额低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

3.让与人与受让人须就债权的转让达成协议,并且不得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

4.债权的让与须通知债务人。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