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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作者:魏亮律师时间:2023年12月07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53次举报

一、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1、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包括:为他人管理事务;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为他人管理事务是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的。无因管理之事务,可以是有关财产的事项,也可以是非财产的事项,但应当是适宜成为债的客体的事务。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二、须具有为他人利益管理的意思

当事人管理他人事务,主观上应有为他人利益而进行管理的意思,即“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这里避免利益受损失,既有现实利益的损失以及期待利益的损失。因此,管理人在管理他人事务时,无论是为防止其现实利益的损失还是将来利益的损失,均是具有为他人利益管理的意思。例如,某甲为某商人乙保存货物A,六月份货物价格暴涨,即呈跌势,而此时乙正住院,甲将A货物卖掉,将价款交乙。实际,某甲的行为即是为乙的利益而为其进行管理的情形。

三、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是无因管理的必要条件。否则,即使是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亦非无因管理。例如,父母对子女的监护行为,警察的救助行为等等。管理人有无法律上的原因,应以其管理事务时的客观事实来确定。管理人原先有法律或约定的义务而后来消灭的,则自义务消灭时起的管理行为属无因管理。


魏亮律师,优秀共产党员,广西大学法学本科学历,律师实务经验丰富,在民事、行政和刑事三大法律诉讼方面业务娴熟。深谙侦查学,...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三门峡
  • 执业单位:河南共同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1220********8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