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工伤的前提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如果签订了劳动合同,在认定工伤时直接以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关系。
但是很多情况下劳动者根本没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虽然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伤者却没有拿到合同,还有一些灵活用工的形式,也很少签订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在申请工伤认定的时候,因为用人单位否认存在劳动关系,工伤认定流程只能被迫中止, 要求先进行劳动关系认定(确认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争议需要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对于仲裁结果不服务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对于一审法院判决不服的,再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一、准备劳动关系证明材料,直接申请工伤认定
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通常是人社局工伤科、工伤股等)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需要先进行劳动关系确认,也要先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是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如果过了一年,工伤认定部门就不再受理工伤认定了。但是确认劳动关系的程序有可能超过一年的时间,特别是企业故意拖延的情况下时间可能更久。这时候劳动者一定要先去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部门受理后,需要确认劳动关系的,会下发工伤认定中止通知,这时候再进行劳动关系确认,即使超过一年也不会有问题。
申请工伤认定需要提交的资料,包括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病历、诊断证明、用药清单、120记录等)。如果能提供劳动合同则是最有力的证据,但如果无法提供劳动合同,就需要尽可能收集能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比如工资发放记录、工作培训记录、工作群聊天记录、考勤记录、工作痕迹等。
二、社保部门受理后的两种走向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情况一:劳动关系明确——社保部门可直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确认劳动关系并继续推进工伤认定。社保部门应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情况二: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且无法确认——根据人社部规定,社保部门应告知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同时中止工伤认定程序,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待劳动关系依法确认后,当事人将生效法律文书送交社保部门,该部门自收到生效法律文书之日起恢复工伤认定程序。
三、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
当社保部门告知需先行确认劳动关系,或单位明确否认劳动关系时(也就是情况二: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且无法确认),劳动者应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管辖: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时效: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也就是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申请材料:双方的基本信息,仲裁请求(即请求确认存在劳动关系)及事实理由,相关的证据、证据来源、证人信息等。
仲裁审理与裁决:仲裁委员会受理后,应在60日内作出裁决
需要注意的是,确认劳动关系案件不适用终局裁决,任何一方对裁决不服的,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无论确认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人(劳动者)和被申请人(用人单位)都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不服仲裁裁决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在15日内没有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则默认仲裁结果生效。
法院受理后会择期开庭,对一审法院判决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上诉至中级法院,中级法院的决为终审判决,双方不得就中级法院的判决再次上诉。也就是中级法院确认的结果,无论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均对双方生效。
如果最终生效(仲裁、一审或者二审)的结果为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人需要把生效的法律文书提交社保部门,恢复工伤认定。
从申请工伤认定→劳动仲裁→法院一审→法院二审→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整个流程可能耗时超一年。申请人应有心理准备,及时推进每一步程序。工伤维权路可能漫漫,但是相信一步一步走,终会到达终点!
文赢(苏州)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