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赢(苏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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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摔成八级伤残,公司却说“没劳动关系不赔”?

作者:文赢(苏州)律师事务所时间:2026年09月30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8次举报
2026-09-30

很多在工地干活的工友以为:公司没跟我签合同、不算“正式员工”,出了事就想赖。但最高法发布的这起典型案例,给所有务工者吃了一颗定心丸——违法转包情形下,工伤保险责任不以劳动关系为前提,承包人必须赔。

一、案情简介

· 某建筑公司承包了一项工程,后将工程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刘某。

· 2021年8月,刘某招用张某到该工地工作。同年10月10日,张某在作业时不慎从高处坠落受伤,经诊断为腰椎骨折。

· 事后,生效判决已确认:某建筑公司与张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 2023年3月14日,人社部门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张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并明确由某建筑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 经劳动能力鉴定,张某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八级,停工留薪期6个月。

· 张某申请仲裁,要求某建筑公司支付八级伤残对应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仲裁委予以支持。某建筑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

   某建筑公司主张:其与张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应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在于:在建设工程违法转包、且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形下,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是否仍须对务工者所受工伤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三、裁判要旨

   法院审理认为,工伤保险责任的承担,并非必须以存在劳动关系作为前提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本案中,某建筑公司将工程转包给个人刘某,刘某招用的张某在施工中受伤并被认定为工伤。虽然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某建筑公司作为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在其未为张某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情况下,法院判令某建筑公司向张某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注:202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进一步以司法解释形式明确:承包人将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该组织或者个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承包人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等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四、律师提示

1.别被“没签合同就不赔”忽悠。法律上,违法转包、分包或挂靠情形下,工伤保险待遇可以“绕开劳动关系”直接找有资质的承包人要。签没签合同,不是公司免责的挡箭牌。

2.出事第一时间做两件事:一是报警/报120留好就医记录;二是尽快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单位不申请的,工友本人或近亲属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直接申请)。

3.记住“谁有资质找谁”。包工头跑路、个人没能力赔时,把工程转包出去的那家“有资质的公司”列为责任主体,一并向仲裁委、法院主张。

4.平时留痕:工牌、考勤、工资转账记录、微信派工记录、工友证言,都是证明“你在这儿干过活”的关键证据,越早留越管用。

5. 八级伤残依法可享受多项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具体金额与本人工资、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挂钩,建议拿到认定和鉴定结论后,尽早请专业人士算清、尽早主张。

许道龙律师 许道龙律师,现任河南文赢(苏州)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管委会主任、主任律师,同时担任团队办案负责人。他专注于刑...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南通
  • 执业单位:河南文赢(苏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3132000********7P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取保候审、交通事故、工伤赔偿
河南文赢(苏州)律师事务所
3132000********7P 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取保候审、交通事故、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