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道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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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承诺“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愿共同偿还”,是保证还是债务加入?

作者:许道龙律师时间:2026年06月26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6次举报
2026-06-26

裁判摘要:判断一个行为是保证,还是并存的债务承担,从客观上看,如果承担人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中有较为明显的保证含义,可以认定为保证,如果没有,则应当从保护债权人利益 的立法目的出发,认定为并存的债务承担。

承诺人在《还款承诺函》中承诺:在借款额度内,如果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借款本息,同意与该借款人共同偿还出借人。只有保证人通过书面形式明确提出保证的意思表示,保证合同才能成立。该《还款承诺函》未明确提出保证的意思表示,亦未约定保证责任、保证期间等内容,不符合保证合同形式要件。保证合同与债务加入均具有担保功能,而保证合同具有独立性,保证债务与主债务是主从债务关系,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对主债务人的追偿权。而债务加入与原债务具有同一性,并非主从债务关系,债务加入人承担原债务后是否享有追偿权则需根据债务加入人与债务人约定内容而确定。 案涉《还款承诺函》中,承诺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借款本息时,即负有与借款人共同还款义务,该还款义务并不独立于主债务,不以主债务是否有效为前提,承诺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其在承担责任上亦不具有顺位性,同时也未约定第三人承担责任后具有追偿权。 案涉《还款承诺函》的意思表示应认定为债务加入,或称并存的债务承担,承诺人与债务人应当共同承担偿还王某债务的责任。文赢律所刑事团队,深耕刑事辩护领域,熟谙各类刑事案件办案流程与法律法规。专注侦查、起诉、庭审全阶段服务,细致研判案情、梳理证据,秉持客观公正原则。以专业素养与丰富实战经验,依法辩护、据理力争,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与司法公正。

许道龙律师 许道龙律师,现任河南文赢(苏州)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管委会主任、主任律师,同时担任团队办案负责人。他专注于刑...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南通
  • 执业单位:河南文赢(苏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20520********32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取保候审、交通事故、工伤赔偿
河南文赢(苏州)律师事务所
1320520********32 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取保候审、交通事故、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