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道龙律师
许道龙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江苏-南通主任律师
15565553393

服务地区:全国

咨询我
00:00-23:00

员工上班发病,家属因“没钱付手术费”放弃治疗,48小时内死亡算工伤吗?

作者:许道龙律师时间:2026年05月29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4次举报
2026-05-29

员工上班发病,家属因“没钱付手术费”放弃治疗,48小时内死亡算工伤吗?【案情介绍】 2024年9月11日10时20分左右,夏某乙在工作岗位时突发疾病,于12时19分左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 当日,夏某乙之子夏某甲与公司就夏某乙生病的事情达成一次性赔偿协议,并书面放弃其父亲夏某乙的手术治疗后签字出院。 夏某乙在2024年9月12日1时左右在家死亡。 2024年10月14日,夏某甲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人社局经过调查核实,作出《不予认定视同工伤决定书》。 夏某甲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夏某甲诉称:《工伤保险条例》中“经抢救无效”的认定,需具备病情上能抢救和经济能力上能抢救两个条件。 夏某乙脑干出血量已超过10ml,理论死亡率为100%,且家庭经济困难,当时情况已经是抢救不能,属于抢救无效。 我因家庭经济情况无法支付手术费,多次恳求公司垫付相关费用均被拒绝,在这种情况下放弃治疗并不违反中华民族传统的亲情伦理观念。 人社局辩称:对于患者应当采取何种治疗措施的决定权在家属,而不在医生,夏某甲在夏某乙尚有手术指征且医生建议采取手术抢救的情况下,决意放弃手术治疗方案并离院,导致死亡。 夏某乙并非处于持续抢救的状态下死亡,同时也无法证明夏某乙是在医生告知已无抢救必要的情况下放弃治疗,故不予认定视同工伤并无不当。 【争议焦点】 员工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家属因经济困难主动放弃治疗致其在48小时内死亡,是否符合“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情形? 法院判决:抢救无效死亡必须是积极、持续治疗后的死亡结果,主动放弃抢救放任死亡发生不视同工伤 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本案中,夏某甲在其父亲夏某乙突发疾病住院后,医生明确告知夏某甲其父夏某乙具有手术指征且建议采取手术抢救的情况下,夏某甲与用人单位达成赔偿协议后主动放弃夏某乙的抢救治疗,致使夏某乙在48小时内死亡。 本院认为上述规定的抢救无效死亡必须是积极的、持续治疗后的死亡结果,而非主动放弃抢救后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 夏某甲以经济困难和可能后续护理困难等理由主动放弃治疗的行为与上述规定相悖,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驳回夏某甲的诉讼请求。 判决日期:2025年9月16日 实务要点】 1.?“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准确界定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其核心在于医疗机构对患者进行了积极的、持续的抢救治疗,且穷尽医疗手段后仍无法挽回生命。 2.?主动放弃治疗阻却工伤认定 若患者尚有抢救指征(如医生建议手术),家属因经济困难、权衡利弊或与单位达成赔偿协议等原因,主动放弃抢救并办理出院,导致患者在48小时内死亡的,属于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不符合“视同工伤”的法定条件。 3.?医疗机构意见的关键作用 在工伤认定调查中,医生的意见至关重要。若医生明确告知已无抢救必要,家属放弃治疗通常会认为属于正常的医疗选择;但若医生建议继续抢救而家属拒绝,则将成为人社部门不予认定工伤的直接依据。

许道龙律师 许道龙律师,现任河南文赢(苏州)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管委会主任、主任律师,同时担任团队办案负责人。他专注于刑...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南通
  • 执业单位:河南文赢(苏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20520********32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取保候审、交通事故、工伤赔偿
河南文赢(苏州)律师事务所
1320520********32 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取保候审、交通事故、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