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工地工伤九级,本人工资低于社平60%怎么赔?仲裁委:按社平基数60%兜底计算!
【案例简介】
江苏徐州,农民工刘某2023年3月入职某工程公司,在光伏项目工地做普工,合同约定日工资220元。2023年7月7日,刘某在地下室拆除脚手架时,被掉落梁底板砸中头部,诊断为多发性大脑挫裂伤、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枕骨骨折等多处重伤,前后两次住院,累计住院45天。
后续经人社局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刘某缴纳工伤保险,不想足额赔偿。伤者委托律师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各项工伤赔偿合计215445元。
【双方核心争议焦点】
? 申请人(伤者):主张按月工资8613元核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工资,要求高额工伤赔偿。
? 被申请人(工程公司):认可工伤、九级伤残结论,但认为伤者主张赔偿金额过高;提出按合同约定220元/天,折算月工资4785元来计算全部工伤项目;同时主张项目属于工伤保险参保项目,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部分待遇。
【仲裁委重点认定(本案核心亮点)】
1. 用人单位称项目已参保,但庭审结束前,始终拿不出有效参保证明,举证不能,仲裁不予采信。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未参保的工伤,全部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2. 工资认定:劳动合同载明日薪220元,折算月工资4785元。但该月工资低于江苏省当年工伤保险计发基数的60%(4985.4元)。
?? 重点规则:工伤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时,若职工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工伤保险计发基数60%,不能按工人实际低工资算,必须按照工伤保险计发基数的60%作为保底基数计算赔偿,这就是工伤赔偿里著名的“保底规则”,保护低收入工伤劳动者。
因此,九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985.4元×9个月=44868.6元,而不是按4785元去计算。
3.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依据江苏省及徐州市规定,九级伤残基准标准5万、2.5万,徐州地区下浮10%,分别认定为45000元、22500元。
4. 停工留薪期:结合伤情、九级伤残,酌定停工留薪期6个月,按月工资4785元核算,停工留薪工资28710元。
5. 住院伙食补助:江苏标准30元/天,住院45天,合计1350元;护理费参照徐州护工行情80元/天,认定3600元。
【仲裁裁决结果】
仲裁委最终裁决:被申请人公司一次性支付刘某全部工伤待遇合计146028.6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4868.6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5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25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8710元+住院伙食补助1350元+护理费3600元)。
当事人不服本裁决,收到裁决书15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裁决生效,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申请强制执行。
【律师总结提示】
很多工地农民工日薪不高,受伤后用人单位就想压低工资标准,少赔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但是《工伤保险条例》明确:本人工资低于工伤保险计发基数60%,按计发基数的60%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低收入工伤劳动者也有法律兜底。同时,工地企业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所有工伤赔偿全部由企业自行承担,不能推给工伤保险基金。遇到工伤,一定要保存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住院病历,及时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文赢(苏州)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