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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作业致手指十级伤残,调解获赔9万元——律师工伤维权案例

发布者:文赢(苏州)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6年08月31日 39人看过 举报

2026-08-31

律师观点分析

工地作业致手指十级伤残,调解获赔9万元——律师工伤维权案例

一、案情简介

张某某是一名务工人员,2024年入职某人力资源公司,被派遣至当地食品生产企业从事辅助工作。2024年6月18日18时40分左右,张某某在厂区打扫卫生时,右手不慎被下水道底盖盖板压伤,随后被送往当地卫生院紧急处理,后转至上级医院治疗,最终诊断为右手皮肤挫伤、右手第3远节指骨骨折。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仅支付了少量医疗费用,就后续赔偿事宜与张某某多次协商未果。张某某因手指受伤影响正常工作和生活,家庭收入受到影响,遂委托文赢律师事务所专业工伤维权团队介入处理。

二、办案过程

1. 证据梳理,完成工伤认定

律师介入后,指导张某某收集了用工协议、工作记录、同事证言、全套诊疗材料,于2024年9月向人社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因材料存在缺失先后两次协助补正,最终2025年1月成功受理。人社部门向用人单位送达举证通知书后,单位未提出异议,最终人社部门依法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张某某所受伤害属于工伤,为后续维权奠定了基础。

2. 劳动能力鉴定,明确伤残等级

工伤认定生效后,律师协助张某某提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配合鉴定机构完成伤情核验。最终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鉴定结论:张某某右手远节指骨骨折的伤情符合《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十级条款标准,鉴定为十级伤残,无生活自理障碍,明确了赔偿的法定依据。

3. 仲裁调解,落实赔偿责任

结合江苏省工伤赔偿标准、张某某的工资水平及实际伤情,律师核算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全部法定赔偿项目,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仲裁过程中,律师向用人单位释明劳务派遣模式下的工伤赔付责任,以及拒不履行赔偿义务的法律后果,同时充分沟通双方诉求差异,最终在仲裁委主持下,双方达成兼顾公平和效率的调解方案。

三、调解结果

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 用人单位向张某某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90000元,扣除前期已支付的5000元,剩余85000元于2026年1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至张某某指定银行账户;

  2. 若用人单位逾期未足额支付,张某某可持本调解书按照90000元的金额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 协议履行完毕后,双方就本案工伤保险待遇再无任何争议。张某某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困扰其许久的工伤问题得到圆满解决,对文赢律师的专业服务表示高度认可。

四、法律依据

  1.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2.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十级伤残的,享受7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十级伤残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3万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1.5万元,同时依法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4.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条: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许道龙律师 许道龙律师,现任河南文赢(苏州)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管委会主任、主任律师,同时担任团队办案负责人。他专注于刑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南通
  • 执业单位:河南文赢(苏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3132000********7P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取保候审、交通事故、工伤赔偿
河南文赢(苏州)律师事务所
3132000********7P 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取保候审、交通事故、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