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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拖欠货款,起诉至法院要回

发布者:魏炫聪律师 时间:2023年12月26日 113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李X。

本律师为原告李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XX律师。

被告:张X。

李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给付货款共计181780元及利息(以18178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8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自2019年起,被告多次在原告处购买水泥、沙子等货物,至今共计欠付原告181780元。

张X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月至8月15日,张X多次从李X处购买沙子、水泥等。张X给李X出具了四张欠条,其一载明:截止2019年5月8日欠现金88000元;其二载明:欠现金32000元、2019年7月3日;其三载明:欠现金33200元、2019年7月12日;其四载明:欠款23000元、2019年8月15日前归还、货款加利息。

本院认为,李X的陈述和提供的欠条可以证实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张X分别于2019年5月8日欠货款88000元、于2019年7月3日欠货款32000元、于2019年7月12日欠货款33200元、于2019年8月15日欠货款和约定的利息共计23000元,故对李X诉求张X给付货款176200元部分予以支持。李X另提供了记账内容欲证实张X另欠货款5580元,但未有张X签名确认,不能充分证实李X的主张,对该部分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李X主张的逾期利息,不违反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应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李X提供的有“2019年8月15日前归还”的欠条(23000元)可以证实该债务的履行期限,但该债务数额包含合同本金和利息,李X未能举证证实合同本金的具体数额,无法确认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基数,故对该部分利息主张不予支持。被告张X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系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张X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李X货款176200元及利息(以1532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2日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魏炫聪律师,擅长处理公司纠纷、合同纠纷、刑事案件等案件。擅长以其独特的案件处理方式为当事人解决问题,争取最大权益,法律思...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120********1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房产纠纷、法律顾问、工程建筑、民间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