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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银行签订了网络版协议欠钱不还,怎么办

发布者:唐镓星律师 时间:2023年06月07日 232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中国A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姑苏支行(以下简称:A银行姑苏支行)与被告王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7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银行姑苏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静、唐镓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银行姑苏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33000元及利息3794.65元(含未付正常息、复利、罚息,暂计算至2022年4月11日,以后的利息、复利、罚息按照合同及借款借据约定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1年3月7日,被告通过线上操作与原告签订《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网络版)》1份,贷款本金限额为233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应被告申请于2021年3月7日向被告发放贷款233000元,还款方式为按月结息,到期还本,到期日为2022年3月6日。现因被告未按约归还本息,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本息并承担原告实现债权所支出的费用。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被告王某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材料。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合同签订情况:2021年3月7日,A银行姑苏支行(贷款人)与王某(借款人)签订《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网络版)》1份。

二、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额度233000元,额度有效期限自2021年3月7日起至2024年3月6日止;用款方式为自助可循环方式,借款人可以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额度和有效期限内向贷款人申请借款,支持随借随还(自借款发生日次日起,借款人可随时还款),一次或分次提取借款,借款额度可循环使用;单笔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借款用途为生产经营周转;借款利率按固定利率方式确定,即执行年利率按照合同签订日前一日1年期LPR加70bp(1bp=0.01%)确定,单笔借款期限内如遇LPR调整,借款执行利率不随之调整;借款人与贷款人约定按自主支付方式提取借款,贷款人将借款划入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尾号9271结算账户;本合同项下借款以实际天数计算利息,借款人以按月结息,到期还本方式还本付息,结息日为每月的20日;借款人应于还款日当天17:00前在其尾号9271还款账户内存入足以偿还借款本息及其他应付的款项,并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直接从该账户中划收;借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还本付息,支付有关费用;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逾期期间,如遇LPR调整,罚息利率保持不变;对应付未付利息,贷款人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应付未付利息包括借款期内产生的应付未付利息和借款逾期后产生的应付未付利息;借款期内产生的应付未付利息,在借款期内按合同约定借款执行利率计算复利,自借款到期之日起,按逾期借款利率计算复利;逾期借款的应付未付利息,按逾期借款利率计算复利。

三、放款情况:2021年3月7日,A银行姑苏支行向王某指定的账户发放产品名称为“人民币短期惠农e贷”的贷款本金233000元,贷款到期日为2022年3月6日。

四、还款情况:上述贷款发放后,王某于2022年1月起出现逾期支付利息的情况,借款到期后,王某未能按约归还借款本息。A银行姑苏支行于2022年4月13日向王某发出《律师函》,告知其逾期情况,要求其于5个工作日内偿还全部借款本息,但王某未予归还。原告A银行姑苏支行述称,本合同项下执行年利率为4.55%,截至2022年7月8日,被告王某结欠原告借款本金233000元、利息(含未付正常息、罚息、复利)7719.03元。

五、审理中,本院根据原告A银行姑苏支行的申请,依法裁定查封、冻结、扣押被告王某名下的银行存款236794.65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A银行姑苏支行与被告王某签订的《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网络版)》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向被告发放了贷款,但被告未能按约归还借款本息,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A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姑苏支行归还借款本金233000元、利息7719.03元,合计240719.03元(利息含未付正常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22年7月8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双方签订的《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网络版)》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10元,减半收取2455元,财产保全费1704元,合计4159元,由被告王某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原告中国A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姑苏支行支付(原告同意诉讼费用与被告直接结算,本院预收的不再另行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北京浩天(苏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苏州市律师协会会员、全国中小企业协会调解员。执业以来,先后为多个公司(包括银行、装饰...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苏州
  • 执业单位:北京浩天(苏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520********82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工程建筑、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