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闪婚闪离,彩礼到底该不该退还?

作者:朱鹏律师时间:2022年04月2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03次举报

引言:彩礼,是指婚姻关系当事人一方(主要指男方)及其亲属依据习俗向对方(主要指女方)及其亲属给付的钱物。给付彩礼的行为,虽然在法律上不提倡,但也不禁止。彩礼作为一种民间习俗,多为金钱,也有一些贵重物品。但随着社会的迅猛发展,人们生活节奏的加快,出现了快餐式的婚姻--“闪婚”。“闪婚”一族,往往注重的只是一时相悦的情感,而忽略、甚至是放弃的则是婚后双方对责任的担负。一旦在责任问题上产生矛盾,就很难有调节的余地,惟有快速逃避——“闪离”。而在离婚时,双方也经常会因为彩礼而发生争议。


本文通过分享本所婚姻家事团队近期办理的一起离婚案件,以案释法。




案情简介

小俩口结婚三个月闹离婚,“闪婚”“闪离”的代价


陈某勇与王某轩于2021年7月通过媒人介绍认识,两人仅见面三次便确定了恋爱关系。8月8日按照农村习俗陈某勇通过媒人给付王某轩聘金88万元以及价值10万余元金条、钻戒等聘礼,王某轩收取了聘金88800元及全部聘礼,双方约定在2021年12月份举办婚礼。8月10日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王某轩随同陈某勇到湖州经商并开始同居生活。2021年10月王某轩回老家考驾照,陈某勇电话告知王某轩不要再来湖州,并于2021年11月份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认为与王某轩结婚性格不合,未建立起夫妻感情,请求判令与王某轩离婚并要求返还全部聘金聘礼。


案件焦点

 陈某勇要求被告王某轩返还聘金聘礼有无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



案情简介

  本所接受被告王某轩的委托后,详细了解具体情况。王某轩表示愿意离婚,但聘金一部分为共同生活所用, 一部分为置办婚礼开销,不愿意返还聘金聘礼。律师通过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确定了案件的办理方向。

  “彩礼”从法律性质上讲,属于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送彩礼的初衷是为了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关系,陈某勇与王某轩在事实上已登记结婚,属于条件成就。另一方面,送彩礼作为一种风俗习惯,其给付与返还应当符合善良多数人的期待,双方已同居生活数月,陈某勇单方提出离婚诉请,仅以双方性格不合、价值观念不同等作为理由闪婚闪离,有悖社会公序良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规定,三种情形可以要求返还彩礼:第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第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第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陈某勇要求返还彩礼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双方已结婚,且共同生活,陈某勇未充分举证证明婚前给付导致其生活困难。

  从情理上分析,原告返还聘礼的请求属于只享受权利不愿意承担义务的无理要求。操办一个婚事,不可能只是由男方一方花钱,女方也会千方百计地为婚事操劳,积极置办物品,也要拿出大笔花销。而对女方所用于结婚的花费,男方却未予考虑,有违民法上的公平原则。从物质方面看,女方在时间、金钱、精力上造成的消耗已无法挽回。从精神方面看,结婚后离婚,对于女性来说在名誉上损失巨大,直接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这段婚姻会影响今后的生活。

  我方律师从维护妇女身心权益、争取最大利益的角度出发,在庭审中据理力争,从事实、法律和情理多方面向法官阐述观点,最终经过法院调解达成协议,原被告双方自愿离婚,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被告王某轩无需返还聘金88800元及聘礼。


律师提醒

  婚姻稳定,家庭才会幸福,社会才能和谐发展。“闪婚”“闪离”案件大多有以下特点:

(一)当事人婚前缺乏深入互信;

(二)案件当事人受教育程度普遍较低;

(三)案件当事人不具备心理和经济承受力;

(四)案件当事人缺乏理性婚姻观;

(五)对婚姻存在模糊认识,为结婚而结婚,不思考婚后的家庭生活责任,不具备正确的婚姻家庭意识。


  恩格斯曾说过:“没有爱情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同样,不负责任、视婚姻为儿戏的离婚也是不道德的。感情是婚姻的基础,当缺乏足够的了解,凭着一时冲动和直觉领证,面对婚后柴米油盐的平淡生活,慢慢消磨掉当初的热情,这样的婚姻态度无疑是草率的,婚姻不是恋爱说换就换,就算再遇意中人,也会被打上二婚的烙印。离婚是一把双刃剑,在解脱一方的同时,又会刺伤另一方或多方。为人夫、为人妻的人们,请珍爱家庭,慎言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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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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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朱鹏律师,浙江咨道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办理婚姻家事、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劳动纠纷等各类案件,欢迎来电咨询,...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台州
  • 执业单位:浙江咨道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31020********97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