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接受被告王某轩的委托后,详细了解具体情况。王某轩表示愿意离婚,但聘金一部分为共同生活所用, 一部分为置办婚礼开销,不愿意返还聘金聘礼。律师通过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确定了案件的办理方向。
“彩礼”从法律性质上讲,属于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送彩礼的初衷是为了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关系,陈某勇与王某轩在事实上已登记结婚,属于条件成就。另一方面,送彩礼作为一种风俗习惯,其给付与返还应当符合善良多数人的期待,双方已同居生活数月,陈某勇单方提出离婚诉请,仅以双方性格不合、价值观念不同等作为理由闪婚闪离,有悖社会公序良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规定,三种情形可以要求返还彩礼:第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第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第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陈某勇要求返还彩礼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双方已结婚,且共同生活,陈某勇未充分举证证明婚前给付导致其生活困难。
从情理上分析,原告返还聘礼的请求属于只享受权利不愿意承担义务的无理要求。操办一个婚事,不可能只是由男方一方花钱,女方也会千方百计地为婚事操劳,积极置办物品,也要拿出大笔花销。而对女方所用于结婚的花费,男方却未予考虑,有违民法上的公平原则。从物质方面看,女方在时间、金钱、精力上造成的消耗已无法挽回。从精神方面看,结婚后离婚,对于女性来说在名誉上损失巨大,直接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这段婚姻会影响今后的生活。
我方律师从维护妇女身心权益、争取最大利益的角度出发,在庭审中据理力争,从事实、法律和情理多方面向法官阐述观点,最终经过法院调解达成协议,原被告双方自愿离婚,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被告王某轩无需返还聘金88800元及聘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