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徐金珍律师 时间:2022年08月15日 141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20年11月26日,被告周XX向原告书写欠条(结算单)一份,内容为“今结算黄河北路XX地产工地欠张XX开洞费用共计贰万元整,20000元。X冶:周XX,2020,11,26。”原告提供的证据与其陈述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被告向原告书写的欠条意思表示明确、具体,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本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8月24日作出徐鼓检民支(2021)1号支持起诉书,决定支持起诉。被告周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依照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被告周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张XX支付劳务费用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9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周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