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吴英霞律师 时间:2024年04月25日 9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A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枣阳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某1,男,199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枣阳市。
被告:刘某2,男,197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枣阳市。
被告: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枣阳市。
被告:XX有限公司枣阳支公司。住所地:枣阳市。
负责人:杨 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英霞本人,湖北明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男,198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
法定代表人:代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该公司员工。
原告XX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1、刘某2、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XX财产股份有限公司枣阳支公司、赵某、XX物流有限公司、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原告XX物流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XX物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物流有限公司撤回对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