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为与代驾司机交接车辆而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是否属于犯罪情节轻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高检发办字〔2023〕187号,以下简称《醉驾意见》)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为了交由他人驾驶,自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驶出”的情形,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醉驾意见》第十三条规定:“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醉驾案件,人民检察院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驾驶的动机和目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道路情况、行驶时间、速度、距离以及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认为属于犯罪情节轻微的,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故,需综合考虑被告人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目的系为了与代驾司机交接车辆,主观恶性;驾车行驶时间,涉案道路上车人流密集程度,客观上是否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社会危险性;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是否具有《醉驾意见》所规定的从重情节,据此认定犯罪情节是否轻微,是否需要判处刑罚。
裁判要旨:
行为人出于与代驾司机交接车辆的目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虽然不属于“短距离驶出”,不能认定为醉驾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但是综合行为人醉驾的动机和目的、醉酒程度、道路情况、行驶时间、距离以及认罪悔罪表现等情节,确属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免予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