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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被保险人一方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出险通知义务的,保险人就不能确定的部分不承

发布者:管艳玲律师|时间:2025年02月27日|分类:法律常识 |506人看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根据前述规定,交通事故发生后,迅速报警、及时通知机动车辆保险公司系驾驶人和投保人的法定义务,如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未采取前述行为,导致事故性质、原因、损失程度难以查清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免除赔偿责任

      在车辆驾驶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未及时报警、也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具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其违反法定及时通知义务而存在重大过失,导致查明车辆驾驶人驾驶交通事故的详细原因、性质的时机丧失,及事故发生时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难以查清,无法排除存在酒后驾驶等约定免责情形,应承担由此导致的不发生保险赔付、自身权利遭到贬损的后果,保险人依法可以免除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上,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出险通知义务,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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