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因此,当事人或者案外人对于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不服可以由检察院抗诉,由检察院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书。同时,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寻求救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再审、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或者裁定终结再审程序。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检察机关仅对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调解书才能提出法律监督。